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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河北十級工傷賠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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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負擔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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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項目賠償標準及方式
法律文件
1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按規定據實報銷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

統籌地區以內:20元/天/人;

統籌地區以外:35元/天/人。

區經辦機構同意后實報實銷。

冀人社字〔2011〕4號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費用

市內交通補貼:15元/天/人;

長途公共汽車:實報實銷;

火車:硬座(頭等席以下)實報實銷。其中,乘臥鋪須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同意后實報實銷;

飛機: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同意后實報實銷。

(三)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食宿費用

省內:80元/天/人;

省外:150元/天/人。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規定據實報銷
5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自2016年起河北省生活護理費標準由省經辦機構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及時進行統一調整,不再另行發文。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護理等級沒有變化的,其護理費標準應按年度進行調整;護理等級發生變化的,其護理費標準應自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確認結論的次月起調整。)

工傷保險條例;

冀人社字〔2017〕20號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27個月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25個月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23個月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21個月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18個月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16個月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13個月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11個月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9個月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7個月本人工資。

[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的75%。

(自2017年1月1日起,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180元,二級傷殘170元,三級傷殘160元,四級傷殘150元,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

冀人社字〔2017〕20號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五—十級傷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工資,其中: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十級8個月。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因工死亡人員生前本人工資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人員生前本人工資。(自2017年1月1日起,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9年度:785020元)。

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以上全部待遇。

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冀人社字〔2017〕20號


9勞動能力鑒定費憑票據實支付

用人單位負擔項目


賠償項目賠償標準法律文件
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傷情嚴重或者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或者省直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本單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的,為60%。并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于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傷殘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為其增加傷殘津貼:五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4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20元,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

冀人社字〔2017〕20號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工資,其中: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號)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并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傷情嚴重或者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或者省直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在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護理。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本單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報經辦機構同意到本設區的市以外的地區就醫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前款規定的伙食補助費和交通、食宿費的支付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九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第三十條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未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急救,經急救脫離危險傷情穩定后仍需治療的,應當轉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職工到未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急救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受到傷害之日起7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經辦機構報告,或者職工經急救脫離危險傷情穩定后未及時轉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的,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長期居住的,可以在長期居住地選擇一至二家醫療機構治療工傷,但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應當向經辦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傷殘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擬開展工傷醫療服務的,可以按規定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工傷醫療服務條件的,由經辦機構根據工傷醫療服務需要,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簽訂后,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名單。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審核,并在15日內支付相關待遇。

第三十三條 在國內保留工傷保險關系的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在境外進行治療的,其工傷醫療費用及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的費用超過規定標準或者限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四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條例》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并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工資,其中: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十級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工資,其中: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需要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的,按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傷殘輔助器具的安裝配置費用。

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十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五條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再次發生工傷的,應當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手續,并按新的認定和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落實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4號)

四、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省本級統籌地區暫按以下標準執行,各統籌地區可參照執行。

(一)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

統籌地區以內:20元/天/人;

統籌地區以外:35元/天/人。

(二)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費用

市內交通補貼:15元/天/人;

長途公共汽車:實報實銷;

火車:硬座(頭等席以下)實報實銷。其中,乘臥鋪須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同意后實報實銷;

飛機: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同意后實報實銷。

(三)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食宿費用

省內:80元/天/人;

省外:150元/天/人。

五、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已經開展工傷康復試點工作的,應嚴格按《河北省工傷康復管理暫行辦法》和《河北省物價局關于河北省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及支付標準和復函》(冀價函字[2008]33號)執行。

六、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暫按《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標準執行,我省《實施辦法》修訂后,如新標準高于現行標準,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七、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在國家規定的具體辦法出臺前,其工傷認定工作仍按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和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09]32號)執行。

河北人社廳、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20號)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三項待遇”的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調整后的標準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180元,二級傷殘170元,三級傷殘160元,四級傷殘150元,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對于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傷殘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為其增加傷殘津貼:五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4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20元,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四)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為確保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及時調整、足額落實,自2016年起我省生活護理費標準由省經辦機構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及時進行統一調整,不再另行發文。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護理等級沒有變化的,其護理費標準應按年度進行調整;護理等級發生變化的,其護理費標準應自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確認結論的次月起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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