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 本人工資×27個月 |
二級傷殘 | 本人工資×25個月 |
三級傷殘 | 本人工資×23個月 |
四級傷殘 | 本人工資×21個月 |
五級傷殘 | 本人工資×18個月 |
六級傷殘 | 本人工資×16個月 |
七級傷殘 | 本人工資×13個月 |
八級傷殘 | 本人工資×11個月 |
九級傷殘 | 本人工資×9個月 |
十級傷殘 | 本人工資×7個月 |
待遇類別 | 項目 |
醫療康復待遇 | 醫療費 |
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 | |
工傷康復費 | |
工傷復發待遇 | |
傷殘待遇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
傷殘津貼 | |
停工留薪期工資 | |
停工留薪期護理 | |
評殘后的護理費 | |
輔助器具配置費 | |
因工死亡待遇 | 喪葬補助金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
供養親屬撫恤金 |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統籌地區:是指地級市以上單位。工傷保險條例后面涉及統籌地區,就是計算工傷待遇時需要當地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再簡單一點來說,就是工傷(亡)發生地點所在的市,公布的上一年在崗職工工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般是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或本人工資的一定倍數計算。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以四川省為例,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4個月 |
六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
七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
八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 |
九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
十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
備注:對于五級傷殘與六級傷殘,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人員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需長期治療的其他工傷人員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6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個月 |
六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 |
七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6個月 |
八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8個月 |
九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
十級傷殘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