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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工傷保險賠償標準比例,杭州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思而思學網

雖然木有人希望遭遇工傷,但一旦發生了,還是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為便于大家對工傷保險政策法規的理解,維護廣大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也稱作“職業傷害”。“工傷”的概念是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上通過的公約中提出的,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傷害”。因此,“工傷”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工傷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程序進行認定。那么些2019年杭州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有哪些?杭州工傷保險的賠償比例怎么計算的?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杭州工傷保險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杭州市工傷賠償一覽表:

賠償項目

賠償標準

賠償機構

醫療費

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

伙食補助費

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具體咨詢當地人社局)】

工傷保險基金

交通、食宿費

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產生,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兩地往返交通費憑據報銷)】

工傷保險基金

康復治療費

須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

工傷醫療期工資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超過24個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

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分為評殘前和評殘后,評殘前(住院)經醫院開具證明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如未護理按照當地護工的工資支付;評殘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

輔助器具費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

一次性

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

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

五級、六級傷殘,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

一次性

傷殘醫療補助金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浙江省標準

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基數為當地平均工資。

【依據:《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

一次性

傷殘就業補助金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浙江省標準

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基數為當地平均工資。

【依據:《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

用人單位

喪葬補助金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

一次性

工亡補助金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國家統計局最新公布數據:2017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6396元。

因此2017年最新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 36396元×20=727920元(全國一口價)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

下落不明

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

二、賠償標準計算示范(十級)

比如:你的工資為5000元,工傷鑒定為10級傷殘,住院天數20天,醫療期為2個月,醫療費為6000元的話。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6000元)+ 伙食補助費(20天30元/每天)+ 工傷醫療期工資(2個月5000元/每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000元7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4659元2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659元2個月)= 70236元(賠償金額)。

咨詢微信:gszybxyz

委托(律師)代理熱線:18818685070

九級、八級、七級、六級、五級、四級、三級、二級、一級以及工亡的賠償標準大家以此類推依葫蘆畫瓢進行推算。

好了讀完相信大家有所了解了現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激動的心顫抖的手)猛戳:立即計算(即可為您直接計算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三、賠償申請指南

工傷保險部分杭州市各區縣社保分局

聯系電話:12333

申請材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面A4紙復印);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杭州市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5、《傷殘待遇收款申請》。

6、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的補充材料。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傷保險未承擔的部分(如:支付差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杭州市工傷賠償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0)杭余塘民初字第12號

原告:姜某某。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工傷賠償標準網(www.gszybw.com)杭州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杭州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杭州華盛鑄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原告姜某某訴被告杭州華盛鑄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盛公司)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一案,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曹云法獨任審判。根據華盛公司的申請對姜某某的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等級和誤工時間進行了鑒定,根據姜某某的申請對華盛公司提供的2008年12月23日的付款憑證中的“姜某某”筆跡進行鑒定。于2010年1月20日,2010年4月30日,2010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阮某某、姜某某,華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某某、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姜某某起訴稱:1999年5月,姜某某進入華盛公司工作,在姜某某達到退休年齡和條件后,仍留在華盛公司工作。2008年5月27日,華盛公司的領導讓姜某某將行車上的電線接一下,但沒有提供安全保護措施。在操作過程中,姜某某從高處墜落。后姜某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經浙江省人民醫院診斷,姜某某手臂三個關節斷裂、多發骨關節炎、左側肩胛骨骨折、左側尺骨鷹嘴粉碎性骨折,左橈骨遠端骨折、左肘內骨折、左腕關節骨折、骨盆骨折、左股骨粗隆間骨折、膀胱破裂等多次骨折,肢體功能嚴重受損。經二次住院治療,花去醫藥費17萬余元(均由華盛公司支付)。出院后,生活仍不能自理。2009年12月2日,經杭州求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姜某某因高處墜落致左肩、肘、腕關節功能完全喪失的傷殘等級為六級,左髖關節功能部分障礙的傷殘等級為九級,雙下肢不等長的傷殘等級為九級,膀胱破裂修補的傷殘等級為十級。穿衣、洗漱需要他人協助,護理依賴等級為三級(即部分護理依賴)。因姜某某已逾法定退休年齡,不能認定為工傷。因與華盛公司對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要求華盛公司賠償誤工費30551元(已扣除病假工資8854元)、護理費39405元、營養費10000元、鑒定費1400元、殘疾賠償金275767.52元、精神損失費2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20元(按每天30元計算)、殘疾器具費2500元、定殘后的護理費164128.33元、交通費2000元,共計555971.85元。

華盛公司答辯稱:姜某某在起訴狀中稱其與華盛公司存在事實上的雇傭關系是不對的,事實是姜某某與華盛公司之間是事實勞動合同關系,本案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華盛公司已在2004年參加工傷保險統籌,本案應按工傷保險進行賠償。且姜某某在2008年12月23日已領取全部護理費,不存在定殘后護理費。

姜某某為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

1、醫療證歷本一份,證明姜某某受傷和治療的情況;

2、浙江省人民醫院住院、出院病歷及手術記錄單,證明姜某某受傷后住院治療74天的情況;

3、浙江省人民醫院的證明書五份,證明姜某某因傷需要休息而誤工的事實;

4、工傷認定申請表、證明、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傷殘評定委托書各一份,證明姜某某與華盛公司之間存在雇傭關系;

5、杭州求正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姜某某因傷構成一處六級傷殘、二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及三級護理依賴的事實;

6、鑒定費發票一份,證明姜某某花去鑒定費1400元;

7、交通費發票一百五十三份,證明姜某某因傷花去交通費2017元的事實。

華盛公司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

1、杭州市余杭區塘棲鎮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的證明一份,證明華盛公司于2006年1月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事實;

2、杭州市余杭區中醫院住院收費票據一份、浙江省人民醫院住院收費票據二份,證明華盛公司已墊付姜某某的醫療費181249.46元;

3、2008年12月23日,姜某某簽名的付款憑證一份,證明華盛公司向姜某某一次性付清6000元護理費,以后不得再向華盛公司索要護理費的事實;

4、2009年10月6日,姜某某簽名的付款憑證一份,證明姜某某向華盛公司借款1600元的事實;

5、華盛公司的職工沈貞玉、戴劍英、鄭春松的證明一份,證明姜某某的傷情并沒有像姜某某訴稱的那么嚴重;

6、姜某某在華盛公司自2005年12月至2009年5月的工資計算表,證明姜某某的前三年的月平均工資為1414.70元;

7、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姜某某的傷綜合評定為人體損傷6級殘疾,其護理依賴等級,評定為三級護理依賴。

經庭審質證,華盛公司對姜某某提供的證據提出如下質證意見:

1、醫療證歷本、浙江省人民醫院住院、出院病歷及手術記錄單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在出院證明上表明姜某某出院時的傷已經愈合。本院確認醫療證歷本、浙江省人民醫院的住院、出院病歷及手術記錄單可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2、浙江省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這些證明書都是違反法定程序開具的,是姜某某為打官司才托關系出具的。本院確認華盛公司雖提出證明書是姜某某為打官司托關系出具的,但沒有相應的依據證實,該證明書可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3、工傷認定申請表、證明、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傷殘評定委托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證明雙方都認可的是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華盛公司出具姜某某的工作證明也是明確姜某某是華盛公司的臨時工,雙方是事實勞動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明確告知姜某某可以于60日內可以向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但是姜某某放棄該權利,傷殘評定委托書可以看出姜某某是認可工傷鑒定的,也就證明姜某某與華盛公司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本院確認工傷認定申請表、證明、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傷殘評定委托書可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4、杭州求正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因雙方對該鑒定結論均有異議,已重新進行鑒定,就不予質證。因雙方均同意對姜某某的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重新進行鑒定,因此,本院確認該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5、鑒定費的發票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確認該發票可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6、交通費發票的真實性有異議,其中有些定額發票是某有限公司的蓋章,還有省人民醫院蓋章的發票,有些發票是連號的。本院確認該交通費發票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姜某某對華盛公司提供的證據提出如下質證意見:

1、杭州市余杭區塘棲鎮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的證明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姜某某已退休,不在工傷統籌的范圍內。本院確認該證明與本案的事實沒有關聯,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2、住院收費票據、2009年10月6日的付款憑證,沒有異議。本院確認住院收款收據和2009年10月6日的付款憑證可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3、2008年12月23日的付款憑證的真實性有異議,要求對“姜某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鑒定,而且該憑條上也不是說護理費一次性付清,而是姜某某家人的服侍費。本院確認該付款憑證的真實性,應由鑒定后認定;

4、沈貞玉、戴劍英、鄭春松的書面證詞,都是打印好之后讓證人簽名的,形式不合法,不具有證據的效力。本院確認,因證人沒有出庭作證,該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單獨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5、工資計算表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這不是姜某某的全部收入,獎金沒有算進去,2008年5月之后的也不能作為姜某某的真實收入。本院確認該工資表可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6、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其評定的綜合傷殘等級,不能作為傷殘賠償的標準,應該按照最高等級加附加基數作為賠償標準。本院確認明皓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是受本院委托而依法作出的,可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根據姜某某的申請,本院委托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對華盛公司提供的2008年12月23日的付款憑證中“姜某某”的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鑒定,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作出杭州明皓(2010)文檢鑒字第51號文書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華盛公司提供的2008年12月23日的付款憑證中的“姜某某”簽名為姜某某本人所簽。經質證,華盛公司對鑒定意見書沒有異議,姜某某則認為該鑒定意見在鑒定過程中,嚴重違反鑒定程序,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要求再次進行鑒定。經與華盛公司協商,華盛公司同意再選定鑒定材料重新進行鑒定,本院委托浙江漢博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浙江漢博司法鑒定所認為根據現有樣本筆跡材料,無法作出檢驗意見。本院確認,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意見書是依法定程序作出的鑒定結論,可以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根據姜某某、華盛公司的庭審陳述和提供有效的證據,本院認定本案的事實是:1999年4月,姜某某進入華盛公司工作,2008年1月,姜某某年滿六十周歲后,仍在華盛公司工作。2008年5月27日上午,姜某某在公司內幫助修理行車,在操作中,姜某某不慎從高處墜落受傷。后姜某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經浙江省人民醫院診斷,姜某某手臂三個關節斷裂、多發骨關節炎、左側肩胛骨骨折、左側尺骨鷹嘴粉碎性骨折,左橈骨遠端骨折、左肘內骨折、左腕關節骨折、骨盆骨折、左股骨粗隆間骨折、膀胱破裂等多次骨折,肢體功能嚴重受損。2008年5月27日至2008年7月22日和2009年6月15日至2009年7月3日,姜某某二次在浙江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74天,花去醫藥費181249.46元(均由華盛公司支付)。

2009年10月,姜某某向杭州市余杭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杭州市余杭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余勞社工認通知(2009)129號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認為:申請人姜某某于2008年5月27日受傷,其向本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已超過法定申請工傷認定期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故本局不予受理。

2009年12月2日,經杭州求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姜某某因高處墜落致左肩、肘、腕關節功能完全喪失的傷殘等級為六級,左髖關節功能部分障礙的傷殘等級為九級,雙下肢不等長的傷殘等級為九級,膀胱破裂修補的傷殘等級為十級;穿衣、洗漱需要他人協助,護理依賴等級為三級(即部分護理依賴)。

姜某某受傷后,華盛公司自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共發給姜某某病假工資8854元。

2008年12月23日,姜某某從華盛公司領取人民幣6000元,在付款憑證的說明中注明“一次性付清姜某某家人的服侍費,以后不得再次索取。”

2009年10月6日,姜某某從華盛公司領取人民幣1600元,在付款憑證的說明中注明“借款”。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華盛公司申請對姜某某的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等級和誤工時間進行重新鑒定。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受本院的委托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杭州明皓(2010)法醫(活檢)鑒字第8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姜某某在2008年5月27日所致的損傷,其殘疾等級,綜合評定為人體損傷六級殘疾,其護理依賴等級,評定為三級護理依賴。其傷后休養誤工時間,掌握至第一次定殘日(2009年12月2日止較為合理。

姜某某系農業戶籍,居住在杭州市余杭區塘棲鎮姚家埭村。

因姜某某與華盛公司對賠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現姜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華盛公司賠償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費、定殘后護理費、交通費,共計555971.85元。

本院認為,(一)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之一是,本案中姜某某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而姜某某已在2008年1月已年滿六十周歲,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因此,姜某某與華盛公司之間已不存在勞動關系,屬于雇傭關系,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二)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姜某某在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傷害,雇主華盛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誤工損失,事故發生前姜某某在華盛公司工作,因雙方當事人均未證明姜某某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姜某某誤工損失應按華盛公司提供的工資計算表中最高的月工資標準即每月1900元進行計算,自2008年5月27日起至2009年12月2日止,并扣除已發的病假工資。(四)護理費,姜某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護理人數和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本院依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確認,姜某某要住院期間的護理人數確定為一人,其護理損失按姜某某請求的每人每天71元進行計算,姜某某出院后的護理,因姜某某經住院治療已恢復部分的生活自理能力,其護理損失應按姜某某請求的每人每天71元和護理依賴程度及合理的期限進行計算,即按三級護理依賴,計算12年。姜某某于2008年12月23日從華盛公司處領取6000元時,姜某某的治療尚未終結,其損失也未確定,有關賠償雙方也未進行協商,不可能單獨對護理費進行結算,因此,對華盛公司提出的姜某某已簽名確認其護理費在支付6000元后已結清的意見,與本案的實際情況不符合,本院不予采納。(五)姜某某提出的營養費,因沒有相應的醫療機構的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六)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15元每天計算。(七)殘疾輔助器具費,因沒有實際發生且姜某某也沒有證據證明必須發生的,本院不予支持。(八)姜某某系農村居民,一直居住在農村,雖在企業工作時間較長,但不能據此確定姜某某能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且姜某某請求按每年25918元計算的殘疾賠償金與規定不符,本院確認按2009年度浙江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每年10007元的標準計算19年。(九)姜某某受傷構成六級傷殘,在精神上確實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應當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賠償數額應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進行確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杭州華盛鑄造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姜某某誤工費26296元(已扣除病假工資),護理費108914元(住院期間5254元、出院后103660元),鑒定費1400元,殘疾賠償金95066.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10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233786.50元,扣除原告姜某某已領取的7600元,余款226186.5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杭州華盛鑄造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姜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姜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180元,減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姜某某負擔762元,被告杭州華盛鑄造有限公司負擔82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180元,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為工商銀行湖濱分理處,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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