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給勞動者的人身造成損害的,此時由于需要到醫院進行搶救、治療,因此就會耽誤勞動者正常的上班工作。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此時用人單位要給予工傷職工相應的停工留薪期,那這個工傷停工留薪期如何確定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工傷停工留薪期如何確定
工傷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并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先由企業根據《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分類目錄》(青勞社[2006]58號)相關條目確定。具體程序是:職工發生工傷經搶救或治療后,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同時,向勞動保障行政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應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并提交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
二、停工留薪期何時截止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并依法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間。停工留薪期就是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時間,停工留薪期從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時起算。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于治療終結之日。
1、對于傷情不重的職工,經治療完全可以治愈而致于致殘,當然就無需進行傷殘鑒定,因而其本身就無傷殘鑒定日之說;
2、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精神看,應該是在勞動者有必要暫停工作并接受治療的,才有停工留薪期,如果勞動者經治療能夠提供正常勞動,就無需暫停工作,這實際上是喪失了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的前提和基礎;
3、從審判實踐上看,有的勞動者為了獲得更長的停工留薪期而不及時去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由此導致停工留薪期延長,這對用人單位來講是不公正的。因此,以勞動者醫療終結之日作為停工留薪期截止時間,更符合停工留薪期的立法本意和審判現實。
工傷停工留薪期如何確定?相信在經過了上文的介紹之后,大家對此已經有所了解吧。停工留薪期可以說是法律賦予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此時用人單位不能以職工受傷無法工作為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若此時單位強行解除的話,則單位的行為就會構成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