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應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具體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
(2)工傷醫療。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參保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康復。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5)工傷保險待遇。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經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經認定為工傷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期間待遇、工傷醫療終結后一次性發放的待遇、工傷醫療終結后定期發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