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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標準消息【薦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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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消息已經出臺,大家是否清楚呢?如下是小編整理的陜西省最新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消息,工傷賠償流程及法律規定,歡迎閱讀,希望對同學們有幫助。如有變動,以官網為準

陜西省最新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消息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楊凌示范區人事勞動局、西咸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韓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工傷保險省級行業統籌單位: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近三年我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

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1至4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311元、295元、280元、266元;增加后,1至4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721元的,增加到2721元。5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6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28元;增加后,5至6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218.5元的,增加到2218.5元。

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89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698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三)生活護理費:各統籌地區以2015年本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

三、調整資金支付渠道

已將1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增加5級、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費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四、調整程序和時間

各市、區人社部門要按調整標準,結合基金運行情況,認真測算,制定具體調整方案印發實施,同時,將調整方案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省級行業統籌單位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標準按本通知執行。

本次全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1月1日起執行。

五、工作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直接關系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是發揮工傷保險制度的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級行業統籌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實施,確保各項待遇落到實處。本次全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應在8月底前完成。各統籌地區和省級行業統籌單位在工傷保險待遇調整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延伸閱讀】工傷認定申請流程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一個月期限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請工傷認定,如未及時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這就要求用人單位申請工傷必須及時,如果超過一個月未申請的,則一個月期滿至申請之日發生的費用,主要是醫療費、陪護費、食宿費均由用人單位負擔,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報銷。

2、工傷責任主體的選擇

一般來說承擔工傷主體責任的都是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但是需要注意特殊情況下工傷主體責任的轉移。依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職工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由事故發生時工作的的單位承擔責任”、“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發生事故的,指派單位承擔責任”、“用工單位非法轉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的,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個人掛靠經營的,個人聘用人員發生事故,掛靠單位承擔責任”。

3、工傷事實舉證責任倒置

工傷認定中有兩類事實需要加以證明,一是勞動關系歸屬或者其責任主體歸屬證明,這類事實一般需要申請人加以證明,其舉證責任在申請人一方;二是工傷事實的舉證責任。對工傷事實的證明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17條,由用人單位負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舉證,則會根據職工和工傷部門調查的證據予以認定。

4、工傷認定的時限

工傷認定時限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要素,《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了一年的認定時效,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同時一年時效也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是一個固定的時間段。這就提醒用人單位或職工要及時申報工傷,以免因超過一年時效喪失工傷認定的機會。

但隨著最高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實行,一年時效的規定也有所松動,解釋第7條規定了超過一年時效認定工傷的特殊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限制、用人單位原因、社保登記不完善、勞動關系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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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流程及法律規定

一、工傷認定標準《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工傷賠償證明勞動關系《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工資條、社保繳費等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主體:由用人者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提出申請。

申請時間及對象:《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交材料:《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作出認定時間:《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主體: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

申請時間:《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申請對象及提交材料:《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作出認定時間:《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勞動仲裁(非必經程序)申請主體:用人單位、勞動者或者與爭議結果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

申請時間: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內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對象: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

提交材料:《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身份證明(勞動者申請: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用人單位申請: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勞動關系證明和仲裁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作出仲裁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工傷補償補償項目: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有)、停工留薪期、生活津貼、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和輔助器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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