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藏工傷賠償標準的內容是什么?
【律師解答】
根據西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職工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所在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職工鑒定傷殘等級后,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護理。未派人護理的,經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用人單位可按照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護理費。
第二十六條 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七條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療機構救治,待傷情穩定或者好轉后再轉入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醫療。在異地醫療機構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受傷害之日起15日內向經辦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的,應當由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定點醫療(康復)機構提出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同意,可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或者康復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標準由自治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定點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確認,方可安裝或者維修、更換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相關工傷待遇。工傷職工未申請按國家規定辦理殘疾退休手續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自治區規定的退休或者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時,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停領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對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因工傷殘退休條件和自治區規定的養老保險申領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停領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符合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清算或者被注銷營業執照的,應當按照全區上年度工傷人員人均工傷費用,為本單位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一次性繳納10年的工傷保險費用,由經辦機構支付工傷待遇。
第三十二條 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報經辦機構確認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并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以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五級23個月,六級19個月,七級14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5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以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五級25個月,六級21個月,七級16個月,八級13個月,九級11個月,十級7個月。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工傷待遇。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全額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三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由自治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并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后,從繳費之日起其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中斷繳納工傷保險費一個月以上的,中斷繳費期間其工傷職工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又重新繳費的,須將中斷繳費期間的工傷保險費及滯納金補齊,其工傷職工從重新繳費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當到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如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可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未對職工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三年內被確診為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傷情危重職工工傷醫療費,為保障其生命安全,及時得到救治,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提出先行支付醫療費申請,報經辦機構審核批準后,符合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項目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醫療費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辦法》規定,向用人單位追償。
2017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2017年2月28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7年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672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