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江西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的定義
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一般是指指用人單位為本單位所雇傭的職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資總額。
社會保險繳費公式
社會保險繳費=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社保繳費例子
若2013年度“月平工資”是4665元,如果你(假設你的單位在市區)的月工資超過了46653=13995元。則你的社保繳納基數是13995元;如果你的月工資低于466560%=2799元,則你的社保繳納基數是2799元。要是你的月工資在2799元至13995元之間,那繳費基數就是你的月工資。
溫馨提示:
1、具體的詳細內容請咨詢當地的社保機構
2、當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基數;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
3、繳費基數中的工資總額應該是指用人單位支付給本單位所有職工的勞動報酬的加和。工資總額一般來說不是針對某一個職工所說的,而是對用人單位所雇傭的所有職工所說的。
4、職工包括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合同勞動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的各個工種、各個崗位的所有職工。
江西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
2、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行業劃分為3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3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
3、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按0.4%、0.8%、1.2%、1.6%、2.0%、2.4%共6檔進行劃分,其比例是指在上一年度在崗職工的社會平均工資的基礎上定養老基數,其基數一般在60?300%之間,其比例由工傷部門根據各單位行業、用人性質及用人風險進行選定,個人不承擔。
4、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
溫馨提示:
1、工傷保險費用是由單位繳納,非個人繳費。
2、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動1次。
3、具體的分類及繳納費率情況請咨詢當地的社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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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辦理工傷保險流程:
一、所需材料
1、企業、事業、公務員單位新工傷:
①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②市(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出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③市(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江西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通知書》;
④按建設項目參保的建筑業農民工還需提供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核發的《建筑業工傷證》復印件;
⑤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還需提供《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死亡證明。
2、企業、事業、公務員單位的老工傷:
①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出具的《2003年底前工傷人員登記審核表》或《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人員審核表》或《公務員單位和參公管理單位老工傷人員審核表》原件;
②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需提供《江西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
③《江西工傷職工傷殘證》復印件;
④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二、辦理流程
1、2004年1月1日以后企業單位、2006年9月1日以后事業單位及2012年1月1日以后公務員單位的工傷:經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30日內,用人單位到參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工傷保險科辦理工傷職工登記手續。
2、企業、事業、公務員單位的老工傷(2003年12月31日前企業單位發生的工傷或2006年9月1日前事業單位發生的工傷或2011年12月31日前公務員單位發生的工傷):經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核鑒定后,用人單位到參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工傷保險科辦理老工傷人員登記。
三、辦理時間
每月26日至次月10日(遇節假日不順延)。
四、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內辦結。
江西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工傷保險理賠第一步:提交工傷報告
2015年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的職工發生因公致傷的事故以后,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工傷保險理賠第二步:工傷認定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工傷保險理賠第三步:工傷鑒定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工傷保險理賠第四步:協商賠償
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工傷保險理賠第五步: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