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因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工作人員的工傷權益,7月1日起,山東省臨沂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納入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范圍。
據了解,臨沂市國家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在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央、省屬駐臨沂機關事業單位可參照文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繳費費率,國家機關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0.2%的費率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的范圍、工傷認定的程序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