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以下是思而學教育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工傷保險賠付與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時部分兼得模式的構建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工傷保險賠付與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時部分兼得模式的構建全文如下:
摘要:在現代工商社會,工傷事故常見頻發。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侵權賠償已經成為解決工傷事故最為有效的兩個途徑。那么,這兩種賠償關系如何,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受害人該如何行使權利,這是我們應該研究的。
關鍵詞:保險賠付侵權賠償兼得
在我國,由于法律規定不夠明確或者法律之間相互抵觸,我國各級法院在處理工傷保險賠付和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時,往往理解不一,處理各異。這不僅損害了中國法制的統一性,更是對工傷職工權益的一個侵害。
1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侵權賠償的沖突
從法律屬性上看,工傷保險賠付屬于社會法調整范疇,其立法宗旨在于保障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職業病而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減輕用人單位的風險,維系社會公平穩定,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損害賠償,由民法調整,目的在于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屬于私法領域的賠償。工傷保險賠付的作用是補償和對企業的免責,而普通侵權賠償則為補償和懲戒。通過法條的研究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對于護理費、醫療費等賠償項目,工傷保險待遇的補償標準或者較為苛刻,或者偏低,權利人所能獲得的救濟較為有限。工傷保險賠付的標準和數額大大低于了民事侵權責任賠償,況且每當處理此兩種關系試用的時候,法院總是采取回避態度,這就影響了賠付賠償的效率。對此我們必須要加以研究。國內外對此問題形成了四種模式:選擇模式、補充模式、兼得模式、免除模式。
2構建我國工傷賠償法律制度的設想
工傷保險制度屬于社會保障的范疇,而民事侵權制度屬于民事法律的范疇,兩者是并行不悖的賠償機制,從此角度看,兼得模式是最為理想的選擇。而兼得模式最大的問題就是它違反了“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損害獲得意外收益”這一侵權法公認的基本準則。為此,在不違背法律基本準則并能最大化保障受害人權利的前提下,本文認為,部分兼得模式是較為理想的選擇。
“部分兼得模式”的核心內容應當為:以所損害的財產狀態為標準,將工傷保險賠付和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具體賠償項目,劃分為實際損害和可得利益損害兩部分,對于兩種賠償制度中相同并且重復的實際損害的賠償項目采取“就高原則”進行認定;對兩種賠償制度中的可得利益損害,允許權利人兼得;對于兩種賠償制度特有的賠償項目,權利人亦可同時取得。該模式的建立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工傷保險請求權與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能否競合?二是對可得利益允許受害人兼得是否違背“受害人不得從損害中獲益”的原則?
第一,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和民事侵權賠償請求權并不是完全的競合。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障的范疇,其宗旨是滿足社會成員的生存權。換句話說,工傷保險即是一種國家福利,只是這種福利不是針對全體國民,而是僅針對遭受工傷的這一類特殊的人群。其與侵權損害賠償在哲學基礎、歸責原則等方面存有本質區別。目前,關于工傷保險給付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關系,我國法律未作規定,根據一般的公平觀念,本文認為,工傷保險待遇和侵權損害賠償屬于兩種不同的制度范疇,一種是國家的福利,一種是受害人私力救濟的手段,受害人同時享有該兩種請求權并不違背公平原則。
第二,此模式不違反“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損害獲得意外收益”的侵權法的基本準則。普通人身侵權損害賠償采取的是完全賠償原則,既要賠償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害,也要賠償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損害。受害人遭受的實際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額減少或喪失,可以根據相關證據確認其具體的損失額。目前,我國對可得利益的賠償大多采取的是“定型化賠償”,即不考慮受害人自身的因素,統一設置固定的賠償標準和期限進行賠償,而沒有根據受害人自身的不同情況,采取主觀的計算方法,此做法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可能與當事人所喪失的可得利益有差距。事實上,無論采取何種計算方式,可得利益的計算只能是一種建立在推定合理的基礎上的一種估算,與未來實際發生的真實損失必定存有差距。對于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可得利益部分,允許權利人兼得并不會產生所謂“溢出利益”。因而,該處理模式,并不違背“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損害獲得意外收益”的基本準則。
綜上所述,構建部分兼得模式理論上的障礙已經掃除,從保護受害人角度考慮,構建部分兼得模式在實踐中也是必須的。四種模式,單從賠償數額上看,部分兼得模式的賠償額僅僅低于兼得模式,但兼得模式自身存在無法逾越理論上的鴻溝,而部分兼得模式排除了理論上的障礙,并協調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法律的公正得到了更好的體現。因此,部分兼得模式不失為一種合理的選擇。
通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部分兼得模式中,應當采取“就高原則”的具體賠償項目有:停工期間的生活護理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醫療費、就醫食宿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外省市就醫住宿費和伙食費)、康復費治療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康復費、康復護理費、適當的整容費、后續治療費等)、輔助器具費(侵權損害中的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侵權損害中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補助金(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喪葬費);應當兼得的賠償項目為:工傷保險中的原工資福利待遇和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和一次性殘疾補助金金、死亡賠償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當同時享有的項目為:傷殘津貼、營養費、精神撫慰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陪護人員住宿費和伙食費。
3結語
綜上,對勞動者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是人格權中最主要的權利保護,當一個自然人失去了生命健康權,究竟應得到多少賠償,現行各種法律法規所確立的賠償標準及賠償數額不盡相同,因此,也無所謂“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損害獲得意外收益”。工傷情況由第三人侵權造成的,部分兼得模式整體上能夠充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而且不違背“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損害獲得意外收益”這一侵權法不可逾越的鴻溝。因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部分兼得模式在程序上會遇到一些困難,但通過上述分析,這些問題通過現行的司法程序是可以合理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