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統計局公布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195元。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江門市因工傷死亡的賠償標準相應調整提高,江門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62.39萬元,比2015年提高8.2%。
具體賠償標準如下: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符合條件的還可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623900元,計發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公式為:31195元×20倍=623900元(注:31195元為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公式:2015年江門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24084元(由于目前2015年江門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未公布,現核定該待遇時,暫按江門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14元/月核定計發,待相關數據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保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予以補發差額部分)。
供養親屬撫恤金:1、配偶每月: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2、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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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職工自1月1日起按新規定享受相關待遇;1月1日前已分娩或已施行計生手術的參保職工,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按《江門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江府辦〔2009〕106號)規定享受待遇;1月1日已懷孕未分娩的參保職工,按新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其中1月1日前的產前檢查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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