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精神,2004年6月勞動保障部發出了《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明確了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政策。主要包括:
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貪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招用農民工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可以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
本暫行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有農業戶口,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或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三條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時,原則上按注冊地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未按注冊地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到生產經營地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為招錄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核定以及變更手續,并按照統籌地區確定的行業基準費率為具體標準繳納工傷保險費。?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按照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本人的工資確定,其中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超過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基數。
第四條 外埠注冊的在我省進行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已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本省從事生產經營期間不再重復繳納工傷保險費。但要及時將參保情況向生產經營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農民工,在注冊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注冊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條 外埠注冊的在我省進行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在本省參保的,其農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應當按照管轄規定向本省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按照參保地的規定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條 外埠注冊的在我省進行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既未在注冊地又未按規定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單位招錄的農民工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由本省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由生產經營地所在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認定為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七條 在本省從業的農民工,經本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農民工,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
(一)工傷醫療待遇。包括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用、輔助器具配置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
(二)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四)工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工傷且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達到一至四級的農民工,享受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長期待遇,按月支付,直至喪失領取條件為止;經農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應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與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中止工傷保險關系。
第九條 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標準按照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傷殘等級及本人月平均工資核定,具體標準為:
(一)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92個月;二級的為168個月;三級的為144個月;四級的為120個月。
(三)35周歲至50周歲(含50周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80個月;二級的為156個月;三級的為132個月;四級的為108個月。
(三)5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68個月;二級的為144個月;三級的為120個月;四級的為96個月。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因工死亡的農民工,其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支付,直至喪失領取條件為止;經工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提出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應與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中止工傷保險關系。?
第十一條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標準以工亡農民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比例計算,領取年限最高不超過15年。具體標準為:?
(一)供養親屬年齡在60周歲(含60周歲)以下的,領取待遇的年限為15年。
(二)供養親屬年齡在60周歲至70周歲(含70周歲)之間的,領取待遇的年限為10年。
(三)供養親屬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領取待遇的年限為5年。?
(四)供養親屬未滿18周歲的,領取待遇的年限按實際年齡到年滿18周歲終止領取的供養余年計算。?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農民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在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患職業病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其招錄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后,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交納工傷保險費的,農民工可以按照規定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第十五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支付其應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而發生爭議的,農民工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中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年的,按照實際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資為本人工資。?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計算。?
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工資標準或者工作不滿1月的,月工資標準參照適用其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暫行辦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農民工,未超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且用人單位仍在本省生產經營的,可以按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與國家今后出臺的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