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五條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工傷人員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條 本市根據國家規定和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見附表),向社會公布后施行。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行政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傷保險的,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按照不同行業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傷保險的,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已經確定的繳費費率,確定費率浮動檔次。
第九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行政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傷保險費支出、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制定全市費率浮動方案。經辦機構按照費率浮動方案,確定各用人單位費率浮動檔次。
第十條 下列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
(一) 工傷醫療費;
(二) 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 生活護理費;
(五) 喪葬補助金;
(六) 供養親屬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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