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工傷康復
依法參加本市工傷保險且仍保留工傷保險關系的職工,醫療終結后被評定為因工傷致殘或舊傷(病)復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列入本市工傷保險康復對象范圍:
(一)工傷醫療期未滿但傷病情相對穩定,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而需早期介入康復治療的康復對象;
(二)被評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等級的康復對象,可根據傷病情況進行康復檢查;其中,經康復機構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應進行醫療康復;
(三)被評定為傷殘等級,且具有醫療與護理依賴、心理障礙、智力和言語功能障礙,或傷殘后合并較嚴重的褥瘡、泌尿系反復感染情形的康復對象,應進行醫療康復或職業康復;
(四)被評定為傷殘等級三至四級的康復對象,實施中期或短期康復治療
(五)被評定為一至二級殘疾,且出現嚴重合并癥(如嚴重褥瘡久治不愈、嚴重泌尿系反復感染、時有呼吸困難等)的康復對象,由市工傷保險中心按規定指定到工傷康復機構以設立“家庭病床”方式實施康復治療或進行長期康復治療。
工傷康復應提供何資料
工傷職工因傷病情需要進行醫療、身體機能、心理、職業康復的,需提供下列資料,報市工傷中心審批:1、本人填寫《重慶市工傷職工康復治療申請表》經醫療(康復)機構提出建議,參保單位提出意見,由參保地工傷保險機構進行初審;2、身份證復印件;3、工傷認定書或工傷證經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審批后進行康復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