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
1、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后,從次月起其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中斷繳納工傷保險費一個月以上的,中斷繳費期間其工傷職工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又重新繳費的,須將中斷繳費期間的工傷保險費及滯納金補齊,其工傷職工從重新繳費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按照規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由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違反工傷就醫或者輔助器具管理規定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不提供生存證明等有關材料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含保外就醫)的;(五)其他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4、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5、職工受傷后,用人單位應當將受傷職工及時送往工傷保險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到就近醫療機構救治。在外地醫療機構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受傷害之日起15日內向統籌地經辦機構報告,未向經辦機構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6、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根據《條例》規定,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相關工傷待遇。工傷職工未申請按國家規定辦理殘疾退休手續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領取額低于統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自治區規定的退休年齡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退休條件時,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停領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7、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清算或者被注銷營業執照的,應按照統籌地上年度工傷人員人均工傷費用,為本單位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一次性繳納10年的工傷保險費用,由經辦機構支付工傷待遇。對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因工傷殘退休條件和自治區規定的養老保險申領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停領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符合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8、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兩項合并計算,標準以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五級為48個月、六級為40個月、七級為30個月、八級為25個月、九級為20個月、十級為15個月。
9、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工傷待遇。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一覽表(數據僅適用于4月底之前)
工傷保險待遇 | 項目 | 參照標準 | 基數 | 支付渠道 | |||
醫 療 康 復 待 遇 | 醫 療 待 遇 | 醫療費用 | 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 | 按標準報銷 | 工傷保險基金 | ||
住院伙食補助費 | 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 按標準報銷 | 工傷保險基金 | ||||
交通、食宿費用 | 按標準報銷 | 工傷保險基金 | |||||
停工留薪期內及康復待遇 | 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 |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超過12個月,再延長不超過12個月) | 不變 | 用人單位 | |||
輔助器具 | 國家規定的標準 | 按標準報銷 | 工傷保險基金 | ||||
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 | 護理待遇 | 按實際需求 | 用人單位 | ||||
傷 殘 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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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一級 | 27個月 |
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二級 | 25個月 | ||||||
三級 | 23個月 | ||||||
四級 | 21個月 | ||||||
每月傷殘津貼 | 一級 | 90% | 本人工資(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 ||||
二級 | 85% | ||||||
三級 | 80% | ||||||
四級 | 75% | ||||||
五至六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五級 | 18個月 | 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六級 | 16個月 | ||||||
每月傷殘津貼 | 五級 | 70% | 本人工資(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 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 | |||
六級 | 60%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五級 | 30個月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13年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為44513元) | 工傷保險基金 | |||
六級 | 25個月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五級 | 30個月 | 用人單位 | ||||
六級 | 25個月 | ||||||
七 至 十 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七級 | 13個月 | 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八級 | 11個月 | ||||||
九級 | 9個月 | ||||||
十級 | 7個月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七級 | 10個月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八級 | 7個月 | ||||||
九級 | 4個月 | ||||||
十級 | 2個月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七級 | 10個月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用人單位 | |||
八級 | 7個月 | ||||||
九級 | 4個月 | ||||||
十級 | 2個月 | ||||||
生活護理費 | 完全不能自理 | 50%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大部分不能自理 | 40% | ||||||
部分不能自理 | 30% | ||||||
工 亡 待 遇
| 喪葬補助金 | 6個月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供養親屬撫恤金 | 配偶每月40% | 本人工資 | |||||
其他每人每月30% | |||||||
孤老或孤兒再加10% |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20倍(2013年度:26955元) |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 喪葬補助金 | 6個月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
供養親屬撫恤金 | 配偶每月40% | 本人工資 | |||||
其他每人每月30% | |||||||
孤老或孤兒再加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