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間因病死亡也屬工傷
【案例】
11月15日,某醫療器械公司銷售員李某和王某被單位安排出差,去外省洽談銷售業務,當晚住在一家經濟型連鎖酒店。次日6時許,王某發現李某躺在床上不省人事,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及公安部門。醫護人員趕到現場,當場確認李某已經死亡。經公安部門進行尸檢,認定李某為心腦血管疾病導致猝死。同年12月底,李某所在單位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2個月后,人社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李某家屬不服,將人社部門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李某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判決駁回李某家屬的訴訟請求。李某家屬不服一審判決,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那么,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是否會支持李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點評】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出差期間”是否可以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根據上述規定,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須具備“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這一關鍵要素。對于“因公出差期間”性質的界定,筆者認為,出差屬于特殊工作,目的是為了完成單位交給的工作任務,出差人員從跨出家門至回到家中,這期間的所有時間都不能自由支配,而實際是由單位來支配,因此“出差期間”可以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一種特殊情況。
今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自9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認定“因工外出期間”屬于“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并列舉了三種情形: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的活動期間;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期間。關于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的工傷認定,根據《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只要不屬于職工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原則上都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所述,李某在出差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近日,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李某出差期間因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相關規定,判令當地人社局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在六十日內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