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過時效另辟蹊徑獲賠償
工傷認定時效只有一年,逾期了還能要求按照工傷標準來賠償嗎?答案是可以。11月11日,記者從安慶桐城市法援中心獲悉,在工地上受傷的余某原本因工傷認定超過時效,對索賠不抱希望,后經法援律師的努力,其要求工傷賠償的請求獲得法院支持。
9月,余某跛行著來到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大廳,向法援律師姚繼會反映,他從7月1日開始在安徽同濟水電建安有限公司承包的一處水庫工程工地上做工,具體負責人為項目經理張某。當年7月20日下午,他在工作時被從壩頂滾下的石塊砸中右腳,造成骨折,先后治療6個多月,卻因為拿不出做手術的錢,一直得不到完全的康復,不能繼續從事體力勞動,但其家中還有一個老父親需要贍養。項目經理張某在支付了1400元醫療費后撒手不管,村、鎮兩級調解委員會多次調解均無果。
8月,余某向桐城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但由于超過1年工傷認定時效,桐城市人社局不予受理。姚律師接手案件后,為了給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決定按照工傷賠償的方案,分兩個步驟進行,先申請勞動仲裁再進行民事訴訟。為此,必須在勞動關系確認、勞動仲裁時效銜接上收集證據。姚律師找到事故發生地的村、鎮調解委員,請他們出具調解證明,接著又到電信部門調取了余某與工程負責人就傷殘賠償事宜的多次通話記錄。證據準備就緒,姚律師代余某向桐城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桐城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余某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但駁回了賠償方面的訴求。 2月20日,余某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安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工傷傷殘等級鑒定。經鑒定,余某傷殘等級為十級。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安徽同濟水電建安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張某賠償余某因工受傷及傷殘補助金等各項損失共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