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邢臺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大曹莊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邢臺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邢臺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城鎮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保障,根據《河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冀政〔2007〕34號文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為職工、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要參加生育保險 。
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生育保險業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保證為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兌現生育保險待遇。
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育保險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四條 生育保險的統籌層次、范圍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范圍相一致,暫定為市、縣兩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生育保險,并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新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和職工,從繳費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滿6個月后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以下各項構成:
(一)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 生育保險基金利息;
(三) 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 生育保險費的列支渠道與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相同 。
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所在統籌地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乘以雇工人數)作為繳費基數。其中在職職工工資低于所在統籌地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所在統籌地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入繳費基數;高于所在統籌地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照所在統籌地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入繳費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
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職工工資總額的0.2%;其他用人單位為0.8%;靈活就業人員按照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0.8%繳納。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在職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由本人繳納生育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不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費,應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職工孕產休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
(三)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國家、省和統籌地政府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生育保險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費的征繳和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計劃內生育或終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一)懷孕不滿2個月終止妊娠,產假20天;
(二)懷孕滿2個月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產假30天;
(三)懷孕滿4個月不滿6個月終止妊娠,產假42天;
(四)懷孕滿6個月以上分娩或終止妊娠,產假為90天,其中分娩前休假15天;
(五)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七)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獎勵晚育產假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