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種對工傷待遇數額計算是否有影響
金某于3月1日到日照某建材公司工作,擔任鍋爐工。1月13日,金某在工作中右臂受傷,后被認定為因工受傷,傷殘程度為5級。在此期間,建材公司未依法為金某繳納養老、工傷等社會保險費。金某向建材公司求償未果,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解除與建材公司的勞動關系,由建材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403207.75元。
建材公司辯稱,根據相關規定,從事井下、高溫和繁重工作等特殊行業的男職工,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金某擔任鍋爐工,屬于從事高溫和繁重工作,故金某的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金某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要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依法應當遞減。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工傷職工被鑒定為5級的,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本人22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4款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第5款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本案中,建材公司未提供金某從事特殊工種登記表及其他能佐證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經歷的材料,也未提交金某屬從事特殊工種并可適用《國務院關于工人退職、退休的暫行辦法》規定,且符合提前退休等條件的相關證據,所以,建材公司應對該辯稱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建材公司對金某有關法定退休年齡的辯稱系對職工相關退休政策的誤解,職工如因從事特殊工種而提前退休,需要滿足職工退休時年齡與其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連續工齡等條件。金某主張與建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故建材公司應全額支付金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最終,仲裁委裁決建材公司支付金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共計27724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