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傷保險待遇匯總表
工傷保險待遇 | 項 目 | 標 準 | 基 數 | 支 付 渠 道 | ||||
醫 療 康 復 待 遇 | 醫療待遇 | 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 | 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 | 按照標準報銷 | 工傷保險基金 | |||
交通食宿費(到統籌地區以外) | 因工出差標準 | |||||||
住院伙食補助費 | 因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 |||||||
停工留薪 及康復待期 待遇 | 輔助器具費(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工傷康復費用 | 國家規定的標準 | ||||||
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的 |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 按月支付 | 用 人 單 位 | |||||
生活不能自理的 | 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 | 按需要 | ||||||
傷 殘 待 遇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一級27月,二級25月,三級23月,四級21月,五級18月,六級16月,七級13月,八級11月,九級9月,十級7月 | 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本人受傷前收入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統籌工資的300%計算;低于60%的,按60%計算。 | ||||||||
傷殘津貼 | 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五級70%,六級60%(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五六級是指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 | 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生活護理費 |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 成都市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185.08元(38221/12) | ||||||
五、六級傷殘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級至十級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享有如下補償: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其標準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傷殘14個月、六級傷殘12個月(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人員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需長期治療的其他工傷人員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6個月);七級傷殘10個月,八級傷殘8個月,九級傷殘6個月,10級傷殘4個月; | 成都市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185.08元(38221/12) | 工傷保險基金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60個月,六級傷殘48個月、七級傷殘26個月,八級傷殘18個月,九級傷殘10個月,10級傷殘6個月 | 用人單位 | ||||||
死 亡 待 遇 | 喪 葬 補 助 金 | 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成都19110.5元(38221/126) | 工傷保險基金 | |||||
供 養 親 屬 撫 恤 金 |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兒再加10%本人工資(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一 次 性 工 亡 補 助 金(2015.1起) | 491300元(2456520):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 |||||||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有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 ||||||||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