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廣州征求意見稿規定,單位未給員工參加工傷保險而發生工傷,由單位埋單;同時明確,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的支付標準按因公出差補助的70%支付。
單位不買保險?
發生工傷由單位埋單
征求意見稿規定,廣州市內所有用人單位(含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必須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具體繳費費率,根據用人單位所屬行業(分為一、二、三類)的工傷風險程度,分別按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1.5%的比例繳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工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相關的待遇。
2008年版本的《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表示,工傷保險實行浮動費率和獎勵率制度,但未明確如何浮動和獎勵。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根據用人單位收支率(用人單位支出工傷保險金/繳納工傷保險費)劃分檔次,收支率等于或小于60%的降低繳費率;大于60%等于或小于70%的繳費率不變;大于70%的提高繳費率。提高和降低用人單位繳費率的幅度最高分別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35%和30%。原基準費率為0.5%的用人單位(即一類行業),不實行繳費率浮動。
工傷事故存爭議?
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發生事故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怎么辦?征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并在人社部門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證據,逾期不舉證的,人社部門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鑒定后有并發癥或新病情怎么辦?征求意見稿對此做了細化:在工傷認定后,工傷職工自受傷害之日起1年以內,發現原工傷認定部位(或診斷)之外另有傷情(并發癥或后遺癥除外)的,按工傷認定的程序辦理。確認新發現傷情為當次工傷導致的,給予作出增補工傷傷情的認定,并按規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同時,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支付。經社保經辦機構批準轉統籌地區以外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交通、食宿費用補助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