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副總中午下班前去食堂進餐時,突發疾病身亡。近日,社保部門經過調查,認為其符合“三工”合理必要延伸范圍,認定為工傷。
周某生前系武漢某設計公司副總。9月13日,周某中午下班前去食堂進餐,不幸突發疾病,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后,周某的妻子余女士認為周某死亡應屬工傷,向社保部門申請認定。
社保部門受理后調查發現,周某突發疾病時臨近中午下班時間,且突發疾病地點正在該公司承租的后勤大樓一樓處。周某本人并無過錯,且不存在《工傷保險(放心保)條例》不予認定為工傷的除外情形,社保部門遂認定為工傷。
9月,該公司將社保部門起訴至江漢區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工傷認定。一審法院認為,該公司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周某突發疾病時不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崗位上,遂駁回了公司的訴請。公司隨后又上訴至武漢市中院。
武漢市中院審理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周某發生不適、胸悶等輕微癥狀發生在非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且周某前去進午餐是滿足其基本生理和下午工作需要,可以視為其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的合理必要延伸。武漢市中院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法官說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通常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簡稱“三工”)發生事故傷害才可認定為工傷。
在實際執法和司法實踐中,為保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在“三工”合理必要延伸范圍(如進餐、如廁等滿足人體基本生理、生活需要過程中)發生事故,且不存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除外情形的事故傷害,亦可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