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11月出臺了《工傷保險和訊放心保協議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以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獲得及時救治,規范工傷醫療服務行為,維護工傷基金合理支出。
《辦法》規定市人社部門根據合理布局、就近醫治的原則確定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這些機構必須具備一些基本條件,包括一級以上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可與工傷保險系統聯網并能實時結算、基本藥品備藥數量和質量滿足需求等。根據機構自身的等級,可服務全市或者本轄區、本縣的工傷職工。
《辦法》明確了協議機構的申請和審核程序,將由市、縣人社部門分別審批,市級統一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市、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與其簽訂服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對于獲得資質的協議機構,人社部門將加大監管,通過專項檢查、定期檢查等方式查看狀況,對不履行協議的機構暫緩續簽,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2年內不得再簽訂《服務協議》。
另外,《辦法》還規范了對無法診治的疑難和危重工傷患者的轉診程序。規定轉外就醫須由協議醫療機構副主任及以上醫師簽署意見,醫保辦確認蓋章;轉外限于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中的三級及以上綜合性或二級甲等以上專科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