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貴陽市將實施修訂過的《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該《辦法》首次明確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如果農民工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一旦農民工發生工傷,將由用人單位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據了解,即將實施的《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擴大了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范圍,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納入了工傷保險范圍,并將工傷預防費、住院伙食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納入工傷保險基金項目支出,擴大了職工權益范圍。
同時,《辦法》首次明確了農民工工傷保險相關政策。根據《辦法》,農民工所在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將在生產經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辦法》指出,一旦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中,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