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和《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5〕13號)精神,結合天津市實際,現就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規定如下: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4)戶籍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具有天津市正式常住戶口;
②具有天津市藍印戶口且符合津教委中[2015]6號文件規定;
③符合積分落戶政策的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投靠落戶后取得天津市常住戶口。
普通高等藝術(體育)院校(專業)報名條件按教育部和天津市有關規定執行;現役軍人報考高等學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考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其他不符合國家及本市規定的報名條件者(津教委職[2006]22號文件規定的中等職業學校招收的外省市學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