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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業大學本科招生簡章,招生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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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北京林業大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清華東路35號。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層次及類型:公辦本科,全日制、“211工程”學校。

第三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林業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北京林業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五條 我校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自主招生、農村學生單獨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國防生、貧困專項計劃、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定向到西藏、港澳臺聯招、第二學士學位等。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北京林業大學組建招生委員會,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分管副校長、紀委書記任副組長,教務處、紀檢監察辦公室、本科生招生辦公室等部門負責人任組員。

第七條 北京林業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地區、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3.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6.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 北京林業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九條 北京林業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受教育部統一領導,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 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組織下開展本校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條 北京林業大學面向全國招生,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和生源質量、往年錄取率及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預留總計劃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一條 錄取原則

1. 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含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提檔。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2. 江蘇省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和農村學生單獨招生計劃等特殊類型考生)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的成績等級須達到2B。

3、在提檔和錄取進專業時,對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我校認可考生具備的所有加分項目中最高一項加分,且最高不超過20分。

4. 按照進檔考生的投檔分(包含政策性加分)和專業志愿安排考生錄取專業,專業級差一般為3、1、0(包括在內蒙古、江蘇招生),錄取時以最大程度滿足考生專 業志愿時的級差分為最終設定值。在專業招生規模允許的范圍內,學校將根據考生專業志愿情況適度調整專業招生計劃安排。生物技術(中加合作辦學項目)、木材 科學與工程(中加合作辦學項目)為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招生時只錄取報考該專業志愿并達到錄取條件的考生。

5. 在等效分(投檔分減去專業級差后的分數)相同的情況下,依次優先錄取實考分高者、相關科目分數高者。相關科目分數比較順序: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文綜、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理綜、外語錄取。

6.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投檔分數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來源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 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 劃。

7. 我校日語專業只允許英語語種的考生報考;生物技術(中加合作辦學項目)、木材科學與工程(中加合作辦學項目)專業部分課程為英語授課,建議英語語種考生報 考;國際經濟與貿易、金融學、會計學、法學、物業管理、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管理信息方向)、計算機類、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英語、 商務英語、生物科學類、設計學類等專業建議英語語種的考生報考。

8. 報考園林、風景園林、城鄉規劃專業的考生建議具備一定的美術基礎,但高考時不加試。

9. 錄取時,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除國防生只招男生,其他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10. 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農村學生單獨招生、高水平藝術團招生、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和藝術類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依據教育部有關文件制訂細化的相關招生辦法。

11.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制定我校體檢標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北京市物價局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學費為:林學類、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野生動物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各專業每生每年 2500元,英語、商務英語、日語專業每生每年6000元,設計學類每生每年10000元,其余專業每生每年5000元或5500元。生物技術(中加合作 辦學項目)和木材科學與工程(中加合作辦學項目)專業學費分兩階段收取:第一、第二、第三學年每生每年23000元(其中學費5500元、專業培訓費 17500元),第四、第五學年我校收取每生每年5500元,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按學分收取學費,目前每生每學分的標準為800加元,生物技術(中 加合作辦學項目)約65學分,木材科學與工程(中加合作辦學項目)約78學分,此部分學費標準每年略有調整,以入學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當年的標準執 行。住宿費標準為每生每年750或900元之間。如果國家調整2015年本科生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學校將按照新規定收取。

第十四條 我校本科招生網站:http://zsb.bjfu.edu.cn,咨詢電話:010-62338216、62338222,傳真: 010-82381399。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投訴電話:010-62338237。

第十五條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北京林業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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