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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華光職業學院招生簡章,招生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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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行為,實施招生工作“陽光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和《2015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院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招生工作貫徹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對考生進行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三條 學院概況

1、學院名稱:泉州華光職業學院

2、學院代碼:12927

3、學院地址:福建省泉州市

4、學制:三年

5、辦學層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

6、辦學類型:民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7、主管部門:福建省教育廳

8、學院網站:http://www.hgu.com

9、學院郵箱:zsb@hgu.cn

第三章 招生對象及招生計劃

第四條 招生對象

1、高職招生:招收參加2017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考生;

第五條 招生計劃

1、2015年具體招生計劃數以各省、市、自治區高招辦公布為準,分專業招生人數詳見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區當年招生計劃本。

  第四章 錄取辦法

第六條 錄取辦法

1、學院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指標,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原則,按國家高考招生的規定和程序,以及投檔的分數線,擇優錄取(考生志愿、專業之間不設專業級差)。

2、福建省高職高專批次推行“平行志愿”填報,體現“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平行志愿”填報我院的福建省考生,錄取時征求志愿、服從志愿仍然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執行福建省制定的錄取政策降分錄取。

3、省外專業錄取采用“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規則,即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從高分到低分順序排列,按分數排序依次錄取到第一專業,如第一專業錄滿,依次錄取到第二、三專業,以此類推;若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已錄滿,有填寫“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到未滿額的專業。在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按各省制定的錄取政策降分錄取。

4、美術類統考成績或攝影統考成績合格者均可填報我院的美術類專業。根據考生所填報的志愿,在專業成績、文考成績都上線的情況下擇優錄取。

5、對于考生填報志愿的所有專業,若招生計劃均已完成且考生又不愿意調劑者,則不予錄取。

第七條 對體檢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錄取。體檢標準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八條 錄取結束后,錄取結果將在我院網站(www.hgu.com)及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區高招辦網站上公布。

  第五章 新生入學與復查

第九條 被錄取的新生,必須按《新生入學須知》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校辦理新生入學手續。若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校辦理新生入學手續者,應事先向學院請假,否則將取消其錄取資格。

第十條 為確保新生質量,在新生入學后,學院將對新生的報考材料進行復核,并對新生的身體健康情況進行復查。

第十一條 對于報考材料弄虛作假或體檢復查不合格的考生,將給予退學。

第六章 收(退)費標準

第十二條 收費標準:

1、學費:每人每學年7500元——8500元。

2、住宿費:

(1) 四人間:每人每年1400元,配備寬帶網、電話、衛生間、洗衣間、空調、熱水器、電腦桌、衣柜、書柜、單人床;

(2) 六人間:每人每年1200元,配備寬帶網、電話、衛生間、洗衣間、空調、熱水器、雙層床。

3、書本及代辦費:根據需要按實核收。

第十三條 退費標準:學生因故轉學、退學、死亡以及其它原因終止學業,其入學時繳交的代辦費、學費和住宿費按《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閩價﹝2006﹞費154號)的有關規定給予退費。

第十四條 學院實行獎學金、助學金制度,對品學兼優者給予獎勵,對經濟困難的學生給予生活補助。

  第七章 畢業與就業

第十五條 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教學環節和全部課程,經考核合格者,準予畢業,發給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大專畢業證書。發證學院為:泉州華光職業學院。

第十六條 學生畢業后可自主擇業,或由學院的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協助推薦就業。

第八章 招生監察

第十七條 學院成立由紀檢及有關部門組成的招生監察組,根據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進行全程監督,以確保招生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

第十八條 學院招生工作舉報或申訴電話:0595-87481926

第九章 招生工作聯系方式

第十九條 日常招生工作聯系方式

郵編:362121

聯系電話:0595-87354000 87354001 87354002

傳真:0595-87355032

QQ:189888522 189888622

第二十條 錄取現場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595-87355032

傳真:0595-87355032

聯系人: 曾老師(手機:13599292824 63168847)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或省制定的有關政策相抵觸之處,以國家或省制定的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泉州華光職業學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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