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為了保證太原學院高考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質量,實施招生“陽光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太原學院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條 太原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撥、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 太原學院
第四條 學校代碼:11242
第五條 辦學性質:公辦
第六條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普通本科
第八條 辦學形式:全日制
第九條 辦學地點:
新校區 太原經濟技術開發區大昌南路18號 郵政編碼:030032
北校區 太原市杏花嶺街2號 郵政編碼:030001
中校區 太原市南內環街南二巷6號 郵政編碼:030012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并根據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學校發展需要,擬定招生計劃,制定學校招生政策。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就業處是學校組織和開展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普通本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紀檢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學校執行教育部核準的招生計劃總數,并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生源情況、專業就業率、學校有舉辦能力的學科和專業來定。
第五章 錄 取
第十四條 太原學院對考生體檢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五條 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招辦的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學校只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并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
第十七條 太原學院優先錄取第一志愿(或按平行志愿投檔)報考我校的考生,當第一志愿不滿時,接受非第一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檔的調劑征求志愿)考生。
學校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依據考生所報專業志愿(不含專業服從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考生錄取專業;若出現考生成績并列時,按單科成績依次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考生單科成績排序的順序是:文史類:語文、數學、文科綜合;理工類:數學、語文、理科綜合;若考生成績無法滿足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若服從專業調配,將調配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配,則予以退檔;藝術類考生在文化成績達線的前提下,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的錄取規則,即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
第十八條 錄取結果按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關規定及時公布,考生可登陸學校網站直接進行查詢。
第十九條 學校錄取的考生,經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六章 入 學
第二十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對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和身體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學校學費及各個專業學費標準及公寓住宿費,嚴格執行山西省物價局批準的標準進行收費。
第二十二條 為鼓勵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遵照國家政策,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同時學校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和特別貢獻獎學金,每學期評選一次。
第七章 證書頒發
第二十三條 學生畢業時,本科生學業期滿,符合畢業條件者,頒發太原學院本科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太原學院學士學位證書。專科生學習期滿,符合畢業條件者,頒發太原學院專科畢業證書。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條 新校區網址:www.sxtyu.com
中校區網址:www.FLNC.com.cn
北校區網址:www.ectyu.com
第二十五條 新校區招生咨詢電話: 0351-8378227
傳真: 0351-8378226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二〇一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