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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醫科大學仁濟學院高考本科招生簡章,招生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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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等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2015年溫州醫科大學仁濟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全稱:溫州醫科大學仁濟學院。

第六條 學校代碼:13284。

第七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頒發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溫州醫科大學仁濟學院。

第九條 辦學地點:茶山校區位于溫州市茶山高教園區內,學院路校區位于溫州市鹿城區學院西路82號,濱海校區位于洞頭縣北岙街道新城。

第十條 學校簡介:溫州醫科大學仁濟學院成立于1999年,是經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依托溫州醫科大學設立的一所按新的辦學機制和模式運作的本科層次獨立學院。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訂學校招生政策,并對重大事宜做出決策。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紀委對學校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第四章 招生條件及計劃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最新頒布的有關文件精神執行。分省分專業招生人數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主管部門公布數據為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根據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招生當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生源情況,由學校確定調檔比例,調檔比例控制在當批次招生計劃數的1.1倍以內。

第十六條 學校嚴格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對進檔的考生,學校專業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根據“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若出現考生總分相同時則參考相關科目成績擇優錄取;當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對服從專業調劑者,擇優調劑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予以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 學校認同并執行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八條 學校公共外語為英語。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英語單科成績原則上要求不低于100分。

第十九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學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口腔醫學專業不招慣用左手的考生,醫學類專業不招色覺異常的考生。新生入學后進行體檢復查,對不符合體檢要求者,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經省衛生廳、發改委、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批準,學校承擔面向浙江省部分縣(市、區)的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工作,錄取批次及錄取方式以相關文件為準。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按照《溫州醫科大學仁濟學院2015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的有關要求及規定的形式進行公布。考生可登陸學校招生網查詢。

第六章 入學復查、收費、獎勵和資助

第二十三條 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學校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學校收費嚴格按照浙江省物價局批文和有關規定執行。學校實行學分制收費辦法,新生入學時按學年制學費標準預交學費,按年度結算。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有多種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學校建立以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和困難補助為主體的、多元化的資助體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浙江省溫州市茶山高教園區,溫州醫科大學仁濟學院招生辦公室。

郵編:325035

聯系電話:0577-86682000

學校網址:http://rjxy.wzmc.edu.cn

招生網址:http://rjxy.wzmc.edu.cn/zhaosheng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溫州醫科大學仁濟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九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以溫州醫科大學仁濟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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