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我院實際,為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嚴格執行招生政策,維護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和秩序,保證我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和校址。學校校名全稱為浙江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并以此校名頒發學歷證書。校址(含校區名稱)杭州市下沙高教園區學林街280號。
第三條 辦學性質、類型和層次。性質:公辦;類型:全日制普通高職;層次:普通高職(專科)。
第四條 按教育部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體制,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成立由學院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規定,研究并決定錄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招生就業處是學校具體負責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招生方面的主要職責是: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考試部門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制訂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全面系統、實事求是地宣傳學校的辦學理念、教育思想、辦學條件、專業特色和學生管理等方面的情況;根據學校發展規模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招生分專業計劃,負責制定分省招生計劃;組織和落實新生錄取工作;組織招生工作改革的調查和科學研究。
第七條 成立由紀委書記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錄取監察辦公室,負責監督招生錄取的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根據教育部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的制定以社會人才需求、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為依據。每年的招生分省分專業計劃,經學院辦公會議討論審定,報省教育廳批準后執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經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可以根據生源情況適當調整分專業計劃。
第九條 招生就業處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招生生源計劃寄(送)到各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高校招生工作辦公室,并按規定時間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錄取規則和辦法
第十條 我院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省外一般不超過110%;省內首輪投檔一般為1:1。具體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進檔考生專業安排。根據考生考試成績按照專業志愿先后從高分到低分(同分時平行志愿按名次先后)擇優錄取。最低錄取分數線以上,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投檔,仍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投檔,以此類推。當某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其隨機調錄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其中眼視光技術專業只招收有專業志愿考生,不招收專業調劑的考生,如有專業志愿可錄取的考生不足10人該專業不開班,個別填寫了該專業志愿的考生按其專業志愿順延),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第十二條 對于最低錄取分相同考生的處理。按名次先后和相關單科成績高低錄取。單科順序排列:文科為語文、外語、數學;理科為數學、語文、外語。單考單招單科順序排列:專業理論、語文、外語、數學。
第十三條 我院對于國家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認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為錄取和安排專業的成績依據。
第十四條 我院不限制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考生進校后,除應用日語專業以日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外,其他專業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五條 我院所有專業沒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我院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我院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
第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我院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我院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其它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和住宿費、書籍費等。我院按浙江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對學生收取學雜費。每年公布招生計劃時同時公布收費標準(2016級新生住宿費收費標準如有調整,將按新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關證明在當地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或在入校后向學生處申請辦理貸款、緩交等手續。
第六章 招生咨詢及錄取查詢
第二十一條 我院招生的詳細信息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咨詢:
1、學院招生網站(http://zs.zjiet.edu.cn)
2、學院招生咨詢熱線:0571-85126932、86929758、86929796、85128623,傳真:0571-86929796、85128623
3、E-mail:jmzs@163.com
4、微信訂閱號:浙江經貿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
5、招生辦市區辦事處: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路109號(郵編:310012)
第二十二條 我院招生錄取接受社會和廣大考生的監督,考生和家長可以通過信函或電話向學院招生錄取監察辦公室反映情況或投訴。投訴電話:0571-86929912。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2015年5月起生效,由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我院以往的招生工作文件和規定凡與本章程有關條款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