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利大學高考招生簡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北京吉利學院招生的具體情況,為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北京吉利學院,國標代碼:12802
第三條 學院地址:北京市中關村昌平科技園,郵政編碼:102202
第四條 北京吉利學院是由國家教育部批準成立,隸屬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的普通民辦高等學校。
第五條 學院辦學層次為全日制普通本科、專科。
第六條 學院招生貫徹“陽光工程”的精神,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監督電話:010-60751969。
第二章 組織機2a0a構
第七條 學院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院本科、專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主管校長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八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是學院組織和實施全日制本科、專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根據北京市教委統一下達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計劃,學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通過各省(市、自治區)的高校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招生考試
第十條 報考我院的考生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考試。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學院各專業錄取批次、調檔比例以當地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十二條 按有關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績調檔,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三條 學院對考生身體狀況的要求嚴格執行《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新生入學后體檢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發現有舞弊行為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四條 專業錄取時按投檔考生投檔成績采用‘志愿清、專業清’規則進行錄取。對專科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對藝術類考生我校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藝術專業課統考成績(聯考成績)。藝術類專科專業在專業課和文化課考試成績均上線的條件下,按照考生的文化課考試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