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藝術設計職業學院高考招生簡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學院和考生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學院全稱:北海藝術設計職業學院(院校代碼:13524)。學院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新世紀大道1號(郵編:536000)。
第三條辦學類型和層次:北海藝術設計職業學院是經教育部備案,廣西教育廳批準的民辦全日制專科層次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條培養目標: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培養專業基礎扎實,知識面寬,時間和創新能力強,身心健康的高級應用型專業技術人才。
第五條本章程僅適用北海藝術設計職業學院全日制普通專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我院成立由學院院長、分管副院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西區招考院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招生辦公室為學院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院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八條我院設立由學院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三章招生對象
第九條招收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報考條件的學生,要求考生無色盲,色弱以及妨礙學習的生理缺陷或疾病。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條學院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在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考生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按照考生所在省級招辦安排的錄取批次和高職高專院校投檔分數線及投檔辦法,以普通類、藝術類分類分文理進行錄取。
第十二條考生要求達到生源所在省美術類聯考成績合格及文化考試錄取最低分數線。對英語單科成績不做要求
第十三條對于進檔考生,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分科類分專業錄取時,依照實考成績優先的原則,不設專業志愿分數級差。實考成績相同時,參考相關科目考試成績錄取。優先錄取獲得市級(含市級)以上獎勵的進檔考生。
第十四條對文理科各專業的進檔考生,實行從高分到低分按專業志愿錄取。考生所報的全部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2eb1生,根據其高考成績調劑錄取到其他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在批次內投檔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情況下,學院通過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將未完成的招生計劃統一向社會公布,按照生源省份的政策規定補充錄取征集志愿。
第十六條學院認可享受降分、加分投檔政策的考生,但錄取到專業時以實考成績為準。
第十七條錄取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條新生入學后,在教學條件允許的前提下,結合學生的專業志愿及錄取情況,可適當考慮學生專業調整的要求
第五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十九條我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5〕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章獎、助、貸學金措施
第二十一條學院設立多項學生獎學金,采取各種獎勵辦法鼓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通過設立助學金、助學貸款、提供勤工助學崗位等方式幫助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相關條款可登錄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網站查詢)。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學生學業期滿、成績合格,由學校頒發國家承認的北海藝術設計職業學院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收費標準:按照廣西物價部門核準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收費(收費許可證號:6822531)。
第二十四條本年度招生專業、招生計劃、獎學金政策等詳細信息通過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公布或見我院招生簡章。
第二十五條招生聯系電話:0779-6801200、6818000,傳真:0779-6818002,學校網址:http://www.sszss.com,電子信箱:beiyizjb@163.com。
第二十六條我院招生信息均以本章程和年度《招生簡章》及學院招生網站最新公布的信息為準,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與本章程相沖突時,以本章程為準。除此之外,其他公布的北海藝術設計職業學院招生信息,我院將不負責解釋及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有關招生未盡事宜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本招生《章程》由廣西北海藝術設計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高考招生簡章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密云分校高考招生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