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醫學院高考招生簡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貴州省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遵義醫學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院校名稱:遵義醫學院
第四條院校國標代碼:10661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大連路201號
郵政編碼:563099
珠海校區: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金海岸
郵政編碼:519041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研究生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院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九條 學習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十條 學校主管單位:貴州省教育廳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招生工作在遵義醫學院黨委、行政的領導下監督進行。學校成立由學校校長石京山任主任的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相關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實施細則,指導和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面向全國25個省(市、區)計劃招生,分專業計劃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 錄取批次:提前、定向、二本、預科等批次錄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我校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調檔比例原則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
第十七條 我校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加分、降分政策,認可各省(區)市加、降分形成的投檔成績,并作為錄取和安排專業的成績依據。
第十八條 我校擇優錄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志愿投檔)考生,若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志愿投檔)考生人數不足時,我校將接收非第一志愿(征集志愿)考生。我校實行無分數級差錄取。
第十九條 對于進檔考生,實行“專業清”原則,即優先滿足考生的專業志愿,按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和各專業招生計劃數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考生所報專業志愿都不滿足時,我校將根據考生是否服從專業調劑及各專業錄取情況進行專業調整(包括校區間專業調整)。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我校將做退檔處理。
第二十條對于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我校嚴格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聯合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1)法醫學專業,建議男生身高170cm以上(含170cm),女生身高158cm以上(含158cm)。要求裸眼矯正度數小于400度,年齡小于20歲。(鑒于該專業就業特殊性,建議女生慎報)
(2)護理學專業,建議男生身高165cm以上(含165cm),女生身高158cm以上(含158cm)。(根據大多數用人單位要求)
(3)口腔醫學、口腔醫學技術專業,建議男生身高165cm以上(含165cm),女生身高155cm以上(含155cm)。要求身體無殘疾。(根據口腔治療器械操作要求)
(4)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運動康復專業,要求男生身高168cm以上(含168cm),女生身高158cm以上(含158cm),身體無殘疾,無色弱,無色盲。(根據專業要求)
(5)臨床醫學(醫學美容)專業,建議男生身高165cm以上(含165cm),女生身高155cm以上(含155cm)。(根據最近幾年畢業生就業情況決定)
(6)麻醉學專業,建議男生身高160cm以上(含160cm),女生身高150cm以上(含150cm)。要求身體無殘疾。
第二十一條 報考外語類專業考生,要求英語單科成績在滿分的60%以上(含60%)。
第六章 收費標準與資助
第二十二條嚴格按照省有關部門批準的學費、住宿費等收費項目及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學校有完善的“獎、貸、勤、減、免、補”學生資助體系,開通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綠色通道”。
第七章 畢業(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畢業頒證:凡具有學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內獲得規定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發給國家承認學歷的、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遵義醫學院本科畢業證書,并以此具印,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遵義醫學院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八章 復查
第二十五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全面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學校招生辦聯系方式:
地 址: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大連路201號
郵政編碼:563099
咨詢電話:0852―8204791、8205801
監督電話:0852-8609655
電子郵箱:zyyxyzsbgs@163.com
學校網址:http://www.zmc.edu.cn/
http://www.zmc.gz.cn/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有關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遵義醫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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