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學本科及預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微博)有關規定,為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及預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南民族大學(國標代碼10524),是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民委)直屬的全日制多學科綜合性大學。學校地址在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民族大道182號,學校性質為公辦。
第三條 學校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設有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學校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文理科、藝術類、體育類、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少數民族預科(以下簡稱預科)、港澳臺僑等。
第四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規定的課程,德、智、體等各方面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中南民族大學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對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學位證書。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為主任的招生委員會,負責對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
第七條 招生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名稱為中南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及預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按照教育部和國家民委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 堅持“兩個面向”的辦學宗旨,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及少數民族考生的生源數量、生源質量、就業和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招生來源計劃。招生來源計劃報國家民委及教育部審批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學校按教育部與國家民委的核定數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較少民族生源等問題。預留計劃的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民委所屬院校本科招生預留計劃使用管理辦法(暫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根據教育部、國家民委的有關政策,學校面向全國招收包括漢族在內的各族考生,其中少數民族考生約占招生總數的65%。
第十二條 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按錄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三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體檢合格,符合學校投檔條件的前提下,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在未完成計劃的專業中錄取非第一志愿報考本校的考生。
第十四條 學校認可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政策性加分,以考生所在省級招辦投檔成績(不含平行志愿排序分)進行錄取及確定專業。
第十五條 學校確定考生錄取專業實行分數優先原則,不設專業分數級差,同等條件下少數民族考生優先錄取。同等分數及民族條件下,根據相關單科成績和專業志愿相結合的原則確定。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在江蘇省采取先分數后等級的原則錄取。
第十六條 外國語言文學類各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新生進校后均須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對錄取以少數民族語文答卷的考生,學校無法提供相應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學。
第十七條 學校錄取新生無男女比例和應屆、往屆生限制。錄取新生的體檢標準參照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