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
(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F行憲法是對1954年制定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繼承和發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為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
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2015年03月01日,全國政協委員,建議將國家憲法日設為法定假期。
事實上,設立“國家憲法日”是法律界由來已久的呼聲。12月4日是中國的“全國法制宣傳日”。之所以確定這一天為 “全國法制宣傳日”,是因為中國現行的憲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實施。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的要求,全國人大便擬以立法形式設立“國家憲法日”
四中全會公報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憲法的生命力和權威也在于實施。“憲法不是為了印在紙上、掛在墻上給人看的,但是多年來,憲法的實施和保障是不完備的。”在不少人的頭腦中有一種觀念,認為刑法、民法是比較嚴厲的法律,違反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但憲法好像是很“寬容”的,違反憲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責任。這種“違法可怕,違憲不可怕”的觀念相當普遍。其實,違憲,是最嚴重的違法!斑@首先是由憲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決定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凌駕于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從內容上來講,憲法是人民權利憲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