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拿到的是離職證明,還是辭退證明啊。有你簽名嗎?如果是你簽名的離職證明則得不到補償哦。
一,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補交社保,并給你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具體分析如下: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因此單位必須履行繳納社保的義務。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參照: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于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
3,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并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并要求給予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