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經常會面臨辭職或者被開除的情況,雖然兩者的結果都是離開現有工作單位,但在法律上兩者的性質是不一樣的,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介紹工廠辭退讓填離職表與被動離職有什么區別,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工廠辭退讓填離職表與被動離職有什么區別
工廠辭退讓填離職表可以認定為主動辭職,主動辭職是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用人單位無過錯的“預告辭職”和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即時辭職”。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過失性辭退”和“無過失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
2、主動離職的后果以及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預告辭職”需提前書面通知公司,無權要求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即時辭職”的情況下,由于用人單位有明顯過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被動離職的后果及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于勞動者存在過錯,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賠償。“過失性辭退”是對勞動者人品或能力的嚴重否定,對其今后的職業生涯可能會有不利影響。公司方面需要出示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的過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無過失辭退”和前述勞動者的“通知辭退”相對,公司需要提前通知。
通過上面的法律講解,相信大家了解到了主動離職與被動離職的區別,在工作中,我們應該提高法律意識,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好我們的權益,如果大家在工作中遭到用人單位不合法的待遇,可以及時與華律網律師聯系咨詢,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