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性職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系,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
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國家對于作為弱勢群體的女性職員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懷孕女性職員一旦遭到違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員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員,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因為辭退孕婦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所以被辭退的孕婦可以依據勞動法要求賠償。那么孕婦被辭退該怎么賠償呢?
1、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2倍)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并發放。
綜上所述,大家可以了解到,單位單方面辭退處于孕期的職員是違法的,被辭退的孕婦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職員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賠償金。假設該職員在單位工作滿三年不滿三年半,單位應當支付3.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7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現在大家應該都知道孕期被辭退該怎么賠償了吧,在合法權益遭到侵害的時候,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利益,不要忍氣吞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