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的職工須承擔違約責任,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錄用自動離職職工的用人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于自動離職員工的工資是否應該發放工資呢?
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因此,員工擅自離職雖然不合法,但仍應按勞動法規定,結合勞動合同的約定進行結算。不滿一個月的,按照上班天數計算。
員工自動離職怎么辦?6個問題全解析
一、勞動合同能否自動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至第41條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確規定。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種,即員工單方解除合同、雙方協商解除、企業單方面解除,法律中并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自動解除。“視為自動解除”恐怕是企業一廂情愿而已。
二、“自動離職”真的是無需操作的“全自動”?
不少企業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不辭而別屬“自動離職”,認為企業可以不管TA了。那么,“自動離職”等同于勞動合同解除了嗎?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得了解“自動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是什么意思。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1994]48號)中曾做過一個解釋,雖然是比較早期的規定,但至少明確了“自動離職”的含義是什么。
該復函明確:1、“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2、職工未經企業批準而擅自離職的,企業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企業應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從該復函可以看出,“自動離職”并不是無需操作的“全自動”離職,連“半自動”都算不上!員工“自動離職”后,勞動合同其實并未解除,企業還是得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當然,現在獎懲條例已經被廢止了,取代的做法應當是企業需依據勞動合同法做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所以,“自動離職”并不“自動”啊啊啊,完全是一個誤導人的名稱嘛!
三、面對不辭而別(或稱自動離職)的員工怎么辦?
從以上分析,大家明白了,“自動離職”僅僅是一種暫時離崗的狀態,并非已解除勞動合同。最終怎么走下去,得看勞資雙方的意思表示。但員工如果一直沒有表示,那企業怎么辦?
建議企業分三步操作:
1、當員工不辭而別后,先向其事先確認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況,需履行請假手續并提交相應的證據,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這是基于管理職責所做的一個動作,一個員工沒來上班,企業作為管理一方,對此不聞不問不好吧?
2、《催告函》發出超過指定期限員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據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缺勤達到一定天數解除勞動合同)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解除前記得通知工會。
3、向員工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注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以上操作,這樣既盡到了用人單位的管理職責,也履行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程序,避免了勞動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或違法解雇的法律風險。
四、員工自動離職,公司可以不發工資嗎?
不少HR問過我這個問題,我只能這樣告訴你:工資是員工對已提供的勞動獲取的勞動報酬,工作了多少天就得支付多少天的工資,不能因員工自動離職就“沒收”其尚未領取的工資。如果公司按照上述方式解除了勞動合同,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當然,如果公司暫未解除勞動合同,則可以等到工資支付日才支付。如果約定了轉賬支付的,直接匯入賬戶即可。如未約定轉賬方式支付的,可向員工確認的地址郵寄通知告知其可來公司領取工資。不來?那就只能暫存在公司賬戶了,你懂的。
五、員工自動離職造成公司損失要賠償嗎?
這個肯定沒問題。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68號)中認為,未經企業同意,擅自離職的職工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情況,可視其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大小,責令其給予企業一定的經濟賠償。勞動合同法第37條對員工預告解除明確了需提前通知公司。第90規定了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只是,實務中操作起來比較困難,企業得證明員工的離職行為造成了多大的損失,容易嗎?容易嗎?容易嗎?再說,就算贏了官司,也不一定拿得到錢啊,員工可以浪跡天涯啊!
有HR曾問,能不能直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不提前通知自行離職就賠償公司一個月工資?想法很好,可省了舉證的麻煩,但實務中一般不會支持,因為這等同于約定了違約金,而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的約定是嚴格限制的,只規定兩種情況下才可約定。
六、員工自動離職后,TA回來要開離職證明,可以拒絕嗎?
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擅自離職造成公司損失或未履行工作交接義務。那么,用人單位能否以這個理由進行抗辯?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合同因何種原因解除、是否交接都不是公司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除非公司抗辯稱勞動合同并未解除,且員工亦無合同已解除的證據,則無需出具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