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七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第三條 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軍隊測繪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
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六條 國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推動軍民融合,促進測繪成果的應用。國家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第八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部門批準,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作進行,并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九條 國家設立和采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其數據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會商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范和要求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和國務院確定的大城市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十二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 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匯總全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情況,并定期向軍隊測繪部門通報。
本法所稱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是指對衛星導航信號進行長期連續觀測,并通過通信設施將觀測數據實時或者定時傳送至數據中心的地面固定觀測站。
第十四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規范和指導。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國家對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本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軍隊測繪部門負責編制軍事測繪規劃,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編制海洋基礎測繪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據不同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
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線的測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鄰國家締結的邊界條約或者協定執行,由外交部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擬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擬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加強對不動產測繪的管理。
測量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的,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量,應當執行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測量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及時提供地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等測繪成果,做好遙感監測、導航定位等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地理國情監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使用地理國情監測成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發揮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