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生豬屠宰廠(場)的監督管理,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近日,農業部制定并發布了《生豬屠宰廠(場)飛行檢查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生豬屠宰廠(場)飛行檢查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豬屠宰廠(場)的監督管理,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生豬屠宰廠(場)飛行檢查(以下簡稱飛行檢查),是指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針對生豬屠宰廠(場)組織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特定監督檢查。
第三條農業部負責組織實施全國范圍內的飛行檢查。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飛行檢查。
第四條飛行檢查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生豬屠宰廠(場)對飛行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六條參與飛行檢查的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廉政紀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檢查生豬屠宰廠(場)提出與檢查無關的要求,不得泄露飛行檢查相關情況、投訴舉報人信息及生豬屠宰廠(場)商業秘密。
第二章飛行檢查的啟動
第七條在日常隨機抽查基礎上,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豬屠宰廠(場),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可以組織開展飛行檢查:
(一)投訴舉報或者其他來源的線索表明可能存在屠宰違法行為的;
(二)曾經發生肉品質量安全事件或者因屠宰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的;
(三)其他需要開展飛行檢查的情形。
第八條決定對生豬屠宰廠(場)開展飛行檢查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檢查方案,明確被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組人員構成等事項,并明確飛行檢查工作要求。
第九條檢查組應當由3人以上單數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檢查組成員應當從執法人員庫中隨機抽取。根據檢查工作需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可以請相關領域專家參加飛行檢查。
檢查組成員和專家應當簽署無利益沖突聲明和廉政承諾書;所從事的檢查活動與其個人利益之間可能發生矛盾或者沖突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十條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飛行檢查時,可以適時將檢查組到達時間告知被檢查生豬屠宰廠(場)所在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被檢查生豬屠宰廠(場)所在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派執法人員協助開展檢查,協助檢查的執法人員應當服從檢查組的安排。
第三章飛行檢查的實施
第十一條檢查組到達生豬屠宰廠(場)后,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和飛行檢查通知單。
第十二條被檢查生豬屠宰廠(場)應當按照檢查組要求,明確檢查現場負責人,配合開展檢查,提供真實、完整的證照、文件、記錄、票據、電子數據等相關材料,如實回答檢查組的詢問。
第十三條檢查過程中,檢查組應當根據情況收集或者復印相關文件資料,記錄或者拍攝發現的問題,采集樣品以及詢問有關人員等。
檢查組應當及時、準確、客觀記錄檢查情況,包括檢查時間、地點、現場情況、發現的問題等。
第十四條需要采集樣品進行檢驗的,檢查組應當按照規定采集樣品。采集的樣品應當送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費用由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承擔。
第十五條檢查過程中發現需要采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由被檢查生豬屠宰廠(場)所在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法實施。
第十六條飛行檢查過程中形成的記錄以及依法收集的相關資料、實物等,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中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十七條 檢查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向被檢查生豬屠宰廠(場)通報檢查相關情況。被檢查生豬屠宰廠(場)有異議的,可以陳述和申辯,檢查組應當如實記錄。生豬屠宰廠(場)負責人、檢查組成員應當在檢查記錄表上簽字。
第十八條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當撰寫檢查報告。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檢查過程、發現問題、相關證據、檢查結論和處理建議等。
檢查組應當在檢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樣品檢測時間不計入在內),將檢查報告、檢查記錄、相關證據材料等報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并抄送被檢查生豬屠宰廠(場)所在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第四章飛行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十九條飛行檢查發現生豬屠宰廠(場)存在質量安全風險隱患的,生豬屠宰廠(場)所在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采取約談、限期整改、監督召回產品,以及暫停生產、銷售等風險控制措施。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消除后,應當及時解除相關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飛行檢查發現生豬屠宰廠(場)存在違法行為的,組織飛行檢查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案查處或者責成被檢查生豬屠宰廠(場)所在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查處。
由所在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查處的,應當及時將查處的結果報送組織飛行檢查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飛行檢查發現生豬屠宰廠(場)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被檢查生豬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拒絕、阻礙檢查:
(一)拖延、限制、拒絕檢查人員進入生豬屠宰廠(場),或者限制檢查時間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延遲提供與檢查相關的證照、文件、記錄、票據、電子數據等材料的;
(三)以聲稱工作人員不在、故意停止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等方式欺騙、誤導、逃避檢查的;
(四)拒絕或者限制拍攝、復印、采樣等取證工作的;
(五)其他不配合檢查的情形。
檢查組對被檢查生豬屠宰廠(場)拒絕、阻礙飛行檢查的行為應當進行書面記錄,責令改正并及時報告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被檢查生豬屠宰廠(場)阻礙檢查組依法執行公務,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依紀處理:
(一)泄露飛行檢查信息的;
(二)泄露投訴舉報人信息的;
(三)出具虛假檢查報告或者檢驗報告的;
(四)干擾、拖延檢查或者拒絕立案查處的;
(五)有其他違規行為的。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