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遏制和消除極端化,防范極端化侵害,實現社會穩(wěn)定和長治久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去極端化條例》,以下為您帶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去極端化條例》具體內容,歡迎瀏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去極端化條例
(2017年3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遏制和消除極端化,防范極端化侵害,實現社會穩(wěn)定和長治久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去極端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極端化,是指受極端主義影響,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觀念,排斥、干預正常生產、生活的言論和行為。
本條例所稱極端主義,是指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的主張和行為。
自治區(qū)預防、遏制和消除極端化,預防和懲治極端主義犯罪活動。
第四條 去極端化應當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宗教中國化、法治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相適應。
第五條 去極端化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
第六條 自治區(qū)、州(市、地)、縣(市、區(qū))設立去極端化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去極端化。
去極端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履行調查研究、指導協(xié)調、督促檢查等相關職能。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抵制和反對極端化,檢舉揭發(fā)極端化言行。
第八條 對在去極端化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極端化的主要表現
第九條 受極端主義影響,下列言論和行為屬于極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揚、散布極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強迫他人向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提供財物或者勞務的;
(三)干涉他人婚喪嫁娶、遺產繼承等活動的;
(四)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驅趕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的;
(五)干預文化娛樂活動,排斥、拒絕廣播、電視等公共產品和服務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將清真概念擴大到清真食品領域之外的其他領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預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強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極端化標志的;
(八)以非正常蓄須、起名渲染宗教狂熱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續(xù)以宗教方式結婚或者離婚的;
(十)不允許子女接受國民教育,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
(十一)恐嚇、誘導他人抵制享受國家政策,故意損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污損人民幣的;
(十二)故意損毀、破壞公私財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發(fā)行、銷售、制作、下載、存儲、復制、查閱、摘抄、持有含極端化內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視頻的;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壞計劃生育政策實施的;
(十五)其他極端化言論和行為。
第三章 預防、遏制和消除極端化
第十條 去極端化應當準確把握民族習俗、正常宗教活動、非法宗教活動與極端化行為的界限,區(qū)分性質,分類施策,堅持團結教育大多數,孤立打擊極少數。
第十一條 去極端化應當堅持系統(tǒng)治理、綜合施策、標本兼治,與改善民生、脫貧致富、民族團結進步創(chuàng)建等緊密結合起來,實現相互促進。
第十二條 去極端化應當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輿論導向,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加強意識形態(tài)領域反滲透、反分裂斗爭,禁止利用各種媒介宣揚極端化,擾亂社會秩序。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借課題研究、社會調查、學術論壇等傳播、宣揚極端化。
第十三條 去極端化應當開展大宣講、大學習、大討論,用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教育群眾崇尚科學、文明,用法律知識教育群眾學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駁斥邪說謬論,引導信教群眾確立正信正行,自覺抵制極端化。
第十四條 去極端化應當做好教育轉化工作,實行個別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法治教育與幫教活動相結合,思想教育、心理輔導、行為矯正與技能培訓相結合,教育轉化與人文關懷相結合,增強教育轉化成效。
第十五條 去極端化應當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發(fā)揮社區(qū)、行業(yè)部門以及各類企業(yè)作用,做好流動人口去極端化工作。
第四章 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去極端化工作。
第十七條 民族、宗教部門應當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活動,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chuàng)建活動,鞏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訓和服務管理機制,加強對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的服務管理,加強宗教出版物的審核,組織宗教教職人員做好講經解經工作,引導正信正行。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動、非法宗教宣傳品、非法宗教網絡傳播。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協(xié)調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工作,開展普法活動,培育和提高各族群眾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加強監(jiān)獄管理,防范遏制極端化在監(jiān)獄傳播,做好相關改造、教育、轉化工作。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防范打擊極端化違法犯罪活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非法宗教活動、非法宗教宣傳品、非法宗教網絡傳播的綜合治理工作。防范打擊利用互聯(lián)網、移動存儲介質等從事極端化違法犯罪活動、境外極端勢力滲透破壞活動、非法出入境活動,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管控。
第二十條 教育部門應當防范極端化干預國民教育,加強對師生進行民族宗教政策、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科學知識教育,引導師生正確認識和對待宗教,加強教材、教學輔導材料審核,防范和抵御極端化向校園滲透。
第二十一條 文化部門應當弘揚,倡導進步、開放、包容、文明、科學的理念,創(chuàng)新文化活動,引領文明風尚。加強基層文化設施建設,豐富文化產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加強文化市場監(jiān)管,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傳品。
第二十二條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當弘揚主旋律,強化去極端化宣傳教育,提高出版物、廣播影視節(jié)目的數量和質量,加強各類節(jié)目的審核,加強正面引導,增強各族群眾自覺抵御極端化滲透的意識。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去極端化宣傳教育,強化行業(yè)管理,防范極端化傳播和滲透。
第二十四條 衛(wèi)生計生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去極端化宣傳教育,防范極端化破壞計劃生育政策實施和在醫(yī)療衛(wèi)生場所傳播。
第二十五條 網信、經信和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網站、論壇、微博、QQ、微信等自媒體和即時通訊軟件的管理,及時發(fā)現含有極端化內容的不良信息,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或者關閉相關網站、關停相關服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保存相關記錄,協(xié)助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電信業(yè)務經營者落實對手機、聲訊臺、固定電話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極端化內容的音頻、留言、通話記錄等監(jiān)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極端化內容的信息傳播。電信業(yè)務經營者發(fā)現含有極端化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留存證據,及時報案;對互聯(lián)網上跨境傳輸的含有極端化內容的信息,應當采取技術措施予以阻斷,協(xié)助公安機關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婚姻、社會組織的登記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極端化滲透。
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應當加強經營許可、注冊登記和產品的生產經營管理,堵住源頭,防止宣揚極端化的物品進入市場,并依法查處市場內宣揚極端化的物品。
第二十九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上級人民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指導下,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動、非法宗教宣傳品等,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推行新型村規(guī)民約、居民公約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態(tài)化治理機制,依法做好去極端化工作。
第五章 社會各方面應當履行的責任
第三十條 全社會應當共同參與去極端化工作。各族群眾應當學法守法,樹立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的認同,增強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律意識、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踐行,自覺抵制和遠離極端化。
第三十一條 工會應當在工會組織、會員中進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去極端化活動,防范極端化在工會會員中傳播。
第三十二條 共青團應當對青少年進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教育,鼓勵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導各族青少年抵制極端化、崇尚先進文化、適應現代生活。
第三十三條 婦聯(lián)應當對婦女進行先進文化教育,加強對受極端化影響婦女的教育管理,引導幫助其融入現代文明社會,自覺抵制非法宗教活動和極端化。
第三十四條 科協(xié)應當在全社會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講好科學故事,引導各族群眾崇尚科學、健康、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提高科學認知能力,自覺抵制和反對極端化。
第三十五條 宗教團體應當對宗教教義教規(guī)作出符合時代進步要求的闡釋,批駁極端的宗教思想觀念,發(fā)揮在去極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導信教群眾正確處理法律與教規(guī)的關系,確立正信,抵制極端,做守法公民。
第三十六條 工商聯(lián)、文聯(lián)、社科聯(lián)、學會、協(xié)會、基金會等各類社會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優(yōu)勢,做好去極端化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對師生員工加強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強反分裂、反滲透意識。發(fā)揮好教師在去極端化中的引導作用,教育學生崇尚科學、追求真理、反對迷信,抵制極端化。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學校講臺、講壇、論壇等,散布、傳播極端化言論。
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以及各類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去極端化教育培訓,推動去極端化宣講教育進農村、進牧區(qū)、進社區(qū)、進企業(yè)。
第三十九條 高等院校及有關社科研究機構應當加強民族宗教理論和政策研究,加強去極端化研究。
第四十條 宗教院校應當堅持宗教中國化方向,認真履行培養(yǎng)培訓宗教教職人員職責,防范極端化滲透。
第四十一條 大眾傳媒、新興媒體應當創(chuàng)新載體和方式,針對不同對象和受眾特點,多渠道開展去極端化宣傳活動。
第四十二條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公共交通工具、車站、機場等的工作人員,應當勸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極端化標志人員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 企業(yè)應當履行去極端化的責任,教育引導員工愛崗敬業(yè)、遵規(guī)守法、團結和睦,反對極端化言論和行為。
第四十四條 家庭及其成員應當遵法、守法。家長應當以良好的品行影響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學,追求文明,維護民族團結,抵制和反對極端化。
第四十五條 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向信教群眾宣傳相互包容、和諧共處、團結友善理念,將愛國、和平、團結、中道、寬容、善行等教義貫穿到講經解經活動中,旗幟鮮明地批駁極端化,引導信教群眾樹立正信正行,抵御極端化的滲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情節(jié)較輕的,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單位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或者法治教育;情節(jié)較重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去極端化工作領導小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去極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去極端化的具體規(guī)定和辦法。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