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干部借子女、直系親屬婚喪嫁娶大操大辦是廣大職工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正之風。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最新婚喪嫁娶有關規(guī)定,歡迎大家閱讀!
關于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八項規(guī)定”精神,嚴格規(guī)范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倡導移風易俗,帶動社會各界抵制大操大辦的不良風氣,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yè)(公司)、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公司)、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yè)(公司)、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婚喪喜慶等事宜”是指婚喪嫁娶、周年祭奠、父母過壽、子女出生、過生日、參軍上學、喬遷新居、工作調動等。
第四條 本規(guī)定所稱親戚是指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
第五條 嚴格實行婚喪喜慶等事宜“兩報告一承諾”制度。
(一)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單位報告,填寫《開封市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報告表》及《開封市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廉政承諾書》,經單位紀委(紀檢組)及主要負責人審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紀檢監(jiān)察機關備案。辦理喪葬事宜的可在辦理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報告。
(二)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后10日內,操辦人應填寫《開封市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婚喪喜慶等事宜辦理情況報告表》,向單位黨組織報告實際辦理情況,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紀檢監(jiān)察機關備案。
第六條 嚴禁在婚喪喜慶等事宜中大操大辦、鋪張浪費。
(一)婚喪事宜宴請招待一般不得超過10桌 (100人)。
(二)宴請人員嚴格控制在事前備案的范圍內,不準長時間、分批次、多地點或采取其他“化整為零”的方式變相大操大辦。
第七條 嚴禁在婚喪喜慶等事宜中借機斂財,公權私用。
(一)嚴禁以任何形式邀請親戚以外人員參加婚喪喜慶等事宜;嚴禁收受或者變相收受親戚以外人員和任何單位的禮金及禮品。
(二)嚴禁參加親戚以外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的婚喪喜慶等事宜,嚴禁借機送禮金及禮品。
(三)嚴禁以組織名義通知、操辦應由個人操辦的婚喪喜慶等事宜,禁止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
(四)嚴禁動用公務用車或利用職權借用下屬單位、企業(yè)車輛。
第八條嚴禁在婚喪喜慶等事宜中擾民驚鄰,炫耀權力。
(一)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在中心城區(qū)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的,應從嚴控制規(guī)模和時間,不擾民、不驚鄰、不污染環(huán)境。
(二)嚴禁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過程中搞封建迷信活動、舉辦低俗演藝活動、大量燃放煙花爆竹等擾民類活動;不準占用公共場所、街道、公路、居民區(qū)等公共資源。
(三)婚禮和殯葬車隊應自覺控制數量規(guī)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
第九條 本單位人員辦理婚喪事宜的,為體現組織關懷,可以組織名義前去祝賀或慰問,其他領導同志和同事不再以個人名義參加。
第十條 嚴禁借工作調動之機迎來送往、相互宴請、贈送禮品等。
(一)要簡化迎送工作,不準擺設餞行酒、接風宴和其他名義公款宴請。不準接受管理、服務對象,下屬單位和個人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迎送宴請。
(二)調出單位不準向調出領導干部贈送禮品、紀念品,贈送或低價轉讓公共財物;領導干部不準接受調出單位,管理、服務對象,下屬單位和個人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禮品、紀念品。
(三)調出領導干部應在一周內按規(guī)定辦理財務、公物、車輛、辦公室的交接工作,不準以任何理由占用調出單位的公款及固定資產。交接完畢后,填寫《開封市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情況報告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紀檢監(jiān)察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把執(zhí)行本規(guī)定情況列入年度考核、述職述廉和民主生活會的內容。各級黨委(黨組)對落實本規(guī)定情況負主體責任,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對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提倡勤儉節(jié)約,杜絕奢侈浪費。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要認真履行監(jiān)督職責,通過明察暗訪、受理舉報、現場檢查等方式,加強監(jiān)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視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等組織處理或黨政紀處分,違規(guī)收受的禮品、禮金,一律收繳。對惡意瞞報或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監(jiān)督的,或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理。
第十三條 對履行責任不力,造成管轄范圍內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大操大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借機斂財、造成不良影響的,既要追究黨委主體責任,又要追究紀委監(jiān)督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市紀委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