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不卡视频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亚洲一区,亚洲一本色道 AV,免费观看的AV在线播放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具體內容

思而思學網

導語:為保證人民法院客觀、公正、及時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實現司法公正,增強司法公信力,切實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促進社會政治經濟發展,提高整個國家和人民法治文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本法。整理給大家參考,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第一編 一般規定

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客觀、公正、及時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實現司法公正,增強司法公信力,切實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促進社會政治經濟發展,提高整個國家和人民法治文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時,必須在公訴機關、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以及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的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法庭調查結果,斟酌法庭辯論全旨,依自由心證認定案件事實。

第三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當將所有訴訟請求及作為請求權基礎的法律規定,在起訴書中列明,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舉證情況及法律的具體規定,做出全部滿足、部分滿足、駁回訴訟請求的裁判。

公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在遞交起訴書時,應當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第四條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訴訟促進義務和真實訴訟義務。對于自己認為真實的事項,不否認;對于自己認為不真實的事項,不主張。

第五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標的額超過五萬元的,必須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但該當事人為法律工作者,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規定必須有辯護人參加訴訟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聘請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必須為其指定辯護人。

當事人對證人的詢問權,可以由代理人或辯護人行使。對證據的調查收集權,應當由律師行使。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連續審理,并在法庭辯論或重開法庭調查或辯論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做出事實認定判決,并在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做出法律適用判決。

第七條 本法所稱證據,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的載體。本法所稱證據方法,包括當事人的陳述、行為證人陳述、專家證人的意見陳述、法律規定的司法公務人員依職權所做的勘驗報告和工作記錄等職務證據、書證、視聽資料、物證。

第八條 本法所稱證據能力,是指能夠反映案件客觀存在情形、與待證事實有關聯的、以法律明文規定或不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能夠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資格。

對證據能力的有無,由法律具體規定。

第九條 本法所稱證據力,是指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在多大程度上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

對證據力的有無及大小,由法官根據證據本身的信用性,以及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情況,依自由心證決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本法所稱證明,是指公訴人、當事人提出證據,使人民法院就其主張的事實,或提出的抗辯事由,能夠產生較強的心證,相信該事實或事由確實如此。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訴訟上所主張的事實,通常必須證明。

在刑事訴訟中,所有案件事實,必須證明。

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釋明,是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人民法院就其主張的事實,或提出的抗辯事由,能夠產生薄弱的心證,相信該事實或事由大概如此。

為迅速簡便決定訴訟中的一些事項,法律明文規定,對一些事項僅須釋明即可。

第十二條 本法所稱闡明,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根據公訴人、當事人的主張、舉證、抗辯等具體情形,應當適時告知公訴人、當事人行為的具體內容或不明之處,以促進訴訟的公正、有效進行。下列事項,人民法院應當進行闡明:

(一)告知公訴人、當事人提出必要的證據;

(二)公訴人、當事人的主張或抗辯有不明了時,告知其敘述清楚或補充敘述完備;

(三)公訴人、當事人的主張或抗辯不完全時,告知其補充完全。

前款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告知,不能強令其必須為之。對其告知內容,公訴人、當事人可以響應,也可以不予理會,但不能將人民法院闡明的而公訴人、當事人未主張的事項,作為裁判的對象。

第十三條 本法所稱證明負擔,是指當事人對其提出的立證事項,為使其得到人民法院裁判的支持,必須對其立證事項提出證據、進行辯論,以證明該立證事項真實成立的一種危險負擔。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如果發生立證事項真偽不明情形時,即有承擔證明負擔的當事人承受不利裁判的后果。在刑事訴訟中,承擔證明負擔的公訴機關或刑事自訴人,如果所提供的證據,以及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不能確實、充分地證明被告人犯罪,即有不能依其起訴請求裁判的危險負擔。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訴人、當事人雙方質證的、有證據能力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沒有證據能力的或者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基礎。

沒有證據,不能認定案件事實的有無。

第二編 證據法則

第二章 證據方法及調查法則

第一節 通則

第十五條 證據調查,以人民法院在法庭內直接調查為原則,只有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調查,或在法庭外進行必要的證據調查收集工作。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由受托人民法院制作證據調查筆錄,將調查筆錄連同委托書一并交由委托的人民法院,該調查筆錄視為發出委托的人民法院制作。

第十六條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進行證據調查的對象,應當以當事人聲明的證據為限,只有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下,才可以依職權進行法庭外的證據調查。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為闡明或確定訴訟關系,可以依職權進行下列證據調查行為: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

(二)通知公訴人、或命當事人提出有關證據,但當事人享有拒絕證言權的除外;

(三)決定對有關現場、法庭外的證據物進行勘驗;

(四)決定對有關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或組織專家論證會;

(五)決定將當事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物原件暫時留置于人民法院。

收到人民法院上述決定后,有關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必須執行該裁定,否則,依蔑視法庭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需要在法庭外進行證據調查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當事人經合法通知而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法庭外證據調查的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調查除外。

第十九條 在民事訴訟中,對于不屬于人民法院職權調查證據的事項,人民法院在未通知當事人到場的情況下,直接在法庭外進行證據調查,或者審理本案的法官單獨接受當事人一方提交證據的,當事人可以將該未經通知而直接進行證據調查,或單獨接受證據的事實,作為上訴的理由。

第二十條 當事人為證明或釋明自己所提出的事實主張,可以使用使人民法院相信其主張為真實的一切證據,但依照本法規定的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除外。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事實主張或進行答辯的時候,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或人民法院依據法律的規定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相應的證據方法主張。

當事人沒有在法律規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據方法主張,而在以后的訴訟程序中,提出該證據方法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證據方法的提出,或提出該證據方法的當事人的主觀情況,以及該證據方法的提出,對他方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增大情況,先行裁定提出證據方法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他方一百元到五千元的訴訟成本支出。

對前款規定的裁定,當事人不得提出上訴,但該證據方法的提出,是因為他方當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實主張或抗辯理由,或要求其提出的,或由于人民法院要求提出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委托的代理律師或辯護律師,因被調查人或單位拒絕調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調查令,但應當將不能的原因向人民法院釋明。

人民法院認為,代理律師或辯護律師所做的不能的原因釋明成立的,應當向律師簽發強制調查令,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律師調查。拒絕調查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蔑視法庭行為處罰,情節嚴重的,以蔑視法庭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在一審法庭審理結束前,沒有主張或提出的證據方法,在以后的訴訟程序中提出該證據方法的,以拖延訴訟行為論處,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提出該證據方法的當事人,承擔不超過本案訴訟費用一半的費用給對方當事人,作為意外費用的損失補償,具體數額,由人民法院決定,但不低于一百元。

故意不及時提出的,同時可依蔑視法庭行為處罰。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為使案件能夠迅速有效的審理,或為解決案件中的特殊的事實問題,認為必要時,可以變更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庭調查的舉證順序。

對此項變更,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上級人民法院也不得以變更不當為由,撤銷原審裁判。

第二十五條 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以主張自己所提出的證據不可信,也可以做出與該證據的證明對象相反的爭辯、事實主張或證明。

人民法院不能以證據為其提出為由,禁止該方當事人做出前款規定的證據反駁行為。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法庭辯論結束后,認為當事人對證據的辯論結果,顯示出當事人還能夠提供其他證據的,可以告知雙方當事人在不超過一個月的期限內,將有關證據提交法庭,必要時,也可以決定再行法庭調查程序,并進行更進一步的法庭辯論。

當事人對法庭辯論中所引用的證據,不論其是否有拒絕證言權,都應當向法庭提出。

第二十七條 對于涉及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國家秘密、公開后可能導致他人難堪而有害公序良俗的可能性的證據,當事人不得查閱、摘抄、復制,但可以委托代理律師或辯護律師查閱并不得摘抄、復制該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庭調查中,告知當事人該證據的主要內容和來源。

對刑事案件中的舉報人、線人等秘密證人的陳述,人民法院應當另案存檔。在法庭調查中,可以聲明是秘密證人陳述,只告知當事人證據的主要內容,當事人或辯護人不得要求查看。

第二十八條 對前條規定的證據秘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不得將人民法院告知的,或在訴訟中知悉的主要內容,在法庭外告知任何人,否則,以蔑視法庭行為處罰,情節嚴重的,以蔑視法庭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刑事審判中,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所有證據必須向被告人當庭出示,并聽取被告人及辯護人對該證據的意見。

第三十條 在刑事審判中,被告人有權要求除性犯罪被害人以外的其他當事人、證人、鑒定人、專家證人以及被指控為共同犯罪人的其他被告人當面進行法庭陳述,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與之面對面的權利提供保障。但有依法享有證據秘密的除外。

人民法院未依前款的規定,傳喚被告人或辯護人所要求的人出庭陳述的,其在法庭外的陳述,沒有證據能力。

第三十一條 刑事被告人依照前條的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對自己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時,不得侵犯該證人的拒絕證言權。

第三十二條 在刑事審判中,被告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強制調查收集對自己有利的一切證據,但有證據秘密的,不在此限。人民法院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強制取證權。

第三十三條 本編第三章的相關規定,可以在所有訴訟中適用。

第二節 當事人陳述證據及調查法則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就案件的訴訟關系,做事實上及法律上的陳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陳述,應當以言詞陳述的方式進行,但引用文書中的有關字句的,可以朗讀該有關字句。

單位作為當事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其授權的其他代理人代為陳述。

第三十五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應當做真實的、具體的、完整的、確定的陳述。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或公訴人、對方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證據的提問,有回答的義務,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此限:

(一)與本案無關的;

(二)回答后有導致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的三代以內直系血親受到刑事追究的可能性的;

(三)回答后將使自己窘困難堪的;

(四)屬于自己知悉的國家秘密、他人商業秘密、第三人隱私,未經國家有關機關、他人、第三人同意的。

對前款所規定的情形,拒絕回答的當事人應當釋明,釋明不成立的,應當回答。

第三十七條 沒有前條規定的情形,有關當事人故意引用該條規定而拒絕回答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蔑視司法行為處罰。

第三十八條 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對他方當事人的事實主張不予回答,或者沒有本法規定的例外情形而拒絕他方當事人的提問,或者對于人民法院的詢問不做明確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考慮拒絕的緣由,依自由心證,判斷是否適用準自認的規定,或者是否視為他方當事人的事實主張,已經獲得證明。

第三十九條 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的名義所為的事實陳述,視同本人的陳述。但本人及時撤回的除外。

第四十條 除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刑事案件當事人的陳述,適用本章的上述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偵察機關、公訴機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一次明白承認自己實施了某犯罪行為后二十四小時內,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請錄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認,并將提請錄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認申請書同時送達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或交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偵察機關、檢察機關錄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認申請書后二十四小時內,應當通知或指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在三日后的兩個工作日內開庭錄取該自認。在此期間,偵察機關、檢察機關不得再度訊問自認人自認事項,訊問非自認事項的,應當有律師在場。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開庭錄取自認,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辯護律師、公訴機關派員到庭,拒不到庭的,不影響該錄取工作的進行。

第四十四條 自認人、依法履行職務的檢察員、辯護人應當在人民法院錄取的自認書上簽名。人民法院依法錄取的自認書,具有絕對證據力。

人民法院應當在錄取工作結束后二十四小時內,將錄取自認筆錄復制件加蓋人民法院的印章,送達申請錄取機關。

第四十五條 自認人所自認的犯罪行為,屬于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公開錄取。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恐怖犯罪案件,不適用本法關于自認錄取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絕回答他人提問的權利。但有關身份、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出生地、家庭所在地、以及家庭成員等問題的回答,不在此限。

人民法院不能以被告人在法庭上拒絕回答提問的事實,推定被告人有罪、或加重其處罰。

第三節 行為證人陳述證據及調查法則

第四十七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凡是對案件事實有親身感受的、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都有證人能力,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認為證人對待證事實沒有親身經歷、不能正確表達意志、或不能尊重其真實陳述義務時,可以拒絕聽取其陳述,或將其陳述從記錄中刪除。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聲明證人陳述證據,應當就該證人的證人能力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年齡、應詢問的事項等,向人民法院釋明。

第五十條 證人當庭陳述作證,而不能用漢語陳述時,由人民法院為其提供翻譯;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提供書面陳述的,由提交該證據的當事人提供中文譯本,連同原件一并提交法庭,由提出該證據方法的當事人宣讀。所需費用由提交該證據的當事人先行墊付,并由敗訴當事人承擔。

第五十一條 證人作證,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以當庭陳述的方式為之。

對于依照本法規定,可以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陳述,以朗讀書面陳述、調查證人筆錄的方式進行證據調查。

第五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人有拒絕作證的權利:

(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該證人或其配偶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的;

(二)證人所做陳述,有導致其本人或本條情形(一)規定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可能性的;

(三)證人所做陳述,有導致其本人或本條情形(一)規定的人,產生公法上沒收財產后果的可能性的;

(四)證人所做陳述,可能涉及國家秘密,而尚未得到有關國家機關行政首長許可的;

(五)本人與代理人、本人與輔助人間,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或證人與其他人間,基于合同關系,而有保護他人商業秘密、個人秘密的義務,未得該他人許可的;

(六)作證內容涉及證人與其心理醫生間的心理咨詢事項。

第五十三條 證人雖有前條(一)(二)(三)項所規定的情形,但對下列事項,仍不得拒絕作證:

(一)對同居人或曾同居人的出生、死亡、婚姻、或其他身份上的事項;

(二)因親屬關系所產生的財產上的事項;

(三)作為證人而知悉的法律行為的成立及其內容事項。

證人雖有前條(四)(五)規定情形,但在作證時其保密責任已經免除,不得再以前條規定的情形為由,拒絕作證。

第五十四條 主張拒絕證言權的證人,必須對本法所規定的拒絕證言情形存在的事實,進行釋明,人民法院也可以令其具結以代替釋明,并將證人拒絕作證的情形,告知聲明該證人的當事人。

沒有前條規定的拒絕作證情形,故意以之為由拒絕作證或拖延作證的,以妨礙司法公正行為處罰。

第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對證人拒絕證言權事由的釋明是否成立,在審查有關證據后,做出拒絕證言權事由是否存在的裁定。對于此項裁定,當事人及證人都可以提出上訴。

對于拒絕證言權事由不存在的終審裁定,證人不得再以之為由,拒絕作證。

第五十六條 證人出庭作證,由提出該證據方法的當事人負責通知到庭。人民法院也可以經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傳喚任何證人到庭作證。

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所申請的出庭作證的證人,沒有證人能力的,可以拒絕傳喚該證人的申請。

第五十七條 現役軍人為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該證人姓名、性別、需要調查事項等通知該駐地部隊首長,令其到庭。如果有礙于到庭的情形,該駐地部隊首長應當將不能到庭的事由告知人民法院,并由該駐地部隊首長或政治部門,根據人民法院所附的調查事項,制作詢問筆錄,將詢問筆錄轉交通知的人民法院。

第五十八條 監所在押人為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該監所,由人民法院法警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將該證人帶至法庭。如果有礙于到庭的情形,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直接到監所進行詢問,制作詢問證人筆錄,由該證人、律師共同簽名。

第五十九條 證人作證, 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支付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必要費用。該費用計入訴訟費,由提供該證人的當事人先行墊付,由敗訴方承擔。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法院,傳喚其司法管轄區內的證人到該法院作證,提供所需的證言。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做出委托的人民法院的要求,制作錄取證人陳述筆錄。此種證人陳述筆錄視為本院所為。

第六十一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出席法庭,由該證人親筆書寫、或以陳述筆錄的形式作證,或者以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作證:

(一)年老體弱、病癥纏身或者行動不便而無法出庭的;

(二)因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三)因作證時間為該證人或其配偶三代以內直系血親婚喪日;

(四)因該證人或其配偶上下兩代直系血親間,發生意外事件,需要該證人親自料理的;

(五)正在接受學校教育的中小學生,作證將導致其缺席學校教育的;

(六)因出國,在法庭審理期間未能返回的;

(七)路途特別遙遠,或交通不便,出庭可能成本過大的。

具有上述情形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也可以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第六十二條 證人沒有前條規定的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經人民法院合法傳喚,未在指定時間到場的,以蔑視法庭行為處罰。經兩次合法傳喚,仍不在指定時間到場,情節嚴重的,以蔑視法庭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公訴人錄取前條規定的證人陳述證據的,應當通知辯護人到場,沒有辯護人的,通知其成年家屬,經合法通知,拒不到場的,不影響該證人陳述證據的錄取工作,但應當給予必要的在途時間。

第六十四條 證人有本法規定的可以不出庭作證情形之一的可能性的,提出該證人陳述證據的代理律師或辯護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要“錄取證據陳述通知書”和證人具結書。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簽發的錄取證人陳述通知書,應當載明證人姓名、住址、案由、原告和被告的名稱等內容,并告知證人不如實陳述,可能受到的法律處罰,以及錄取證人陳述的律師姓名等,并注明對方當事人或公訴人有權在場。

第六十六條 申要錄取證人陳述通知書的律師,應當將人民法院簽發的錄取證人陳述通知書副本送達證人。證人在作證陳述前,應當仔細閱讀具結書內容,并在具結書上簽名。公訴人、對方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拒絕簽收的,不影響錄取證人陳述的正常進行。

證人在結文上簽名后,即由該律師詢問證人,并將詢問結果制成律師詢問證人筆錄,該筆錄在以后的審判中,如果證人有不能出庭作證情形的,具有證據能力。

第六十七條 將有生命危險的證人,由律師或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制作詢問證人筆錄,該詢問筆錄在以后的審判中具有證據能力。但該證人生還且其后的生活不影響作證能力的,不在此限。

第六十八條 證人作證,人民法院應當以該證人所能了解的語言,告知其有就有關內容為全部真實陳述的義務,并且所做陳述,僅限于真實感知,不得陳述自己的意見。

第六十九條 證人向人民法院明確表示,能夠如實陳述后,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令證人宣誓或具結,誓詞或結文如下:“我謹宣誓(具結),我向人民法院所做的陳述,全部真實,如有假話,定遭天罰!

證人如有其他宗教信仰的,也可以選擇適用該宗教所使用的誓詞或結文,進行宣誓或具結。

第七十條 聾啞人,可以書寫、手勢、符號等方式作證。人民法院可以聘請懂聾啞語的人傳達其意思。費用由提供該證人的當事人先行墊付,由敗訴方承擔。

第七十一條 下列證人作證,可以免除宣誓或具結的義務:

(一)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作證的;

(二)有拒絕證言權的證人,放棄拒絕證言權而作證的;

(三)聾啞人等殘疾人作證的。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充分保護當事人對證人的詢問權。公訴人、當事人在詢問證人時,未經他方當事人提出反對的,人民法院不得制止詢問。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職權傳喚的證人,由人民法院先行詢問,詢問完畢后,由原告或公訴人首先進行詢問,然后再由被告詢問。

由公訴人、當事人提供的證人,或經當事人申請而由人民法院傳喚的證人,由公訴人、該當事人首先詢問。

第七十四條 公訴人、當事人詢問證人,應當圍繞證人陳述的證據能力、證據力進行詢問,不得以侵害證人的合法權利,或有礙證人真實陳述的方式進行詢問。

第七十五條 對證人的主詢問,可以采用一問一答的方式、綜合陳述的方式、或者先讓證人綜合陳述,然后再一問一答的方式、或者先一問一答,然后再綜合陳述的方式。

對于證人的主詢問方式,由主詢問人自由決定。

第七十六條 公訴人、當事人一方認為他方當事人在詢問證人時,有暗示其所希望的回答、或有其他影響證人自主回答的情形,足以誘導、影響證人的自主回答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反對。人民法院認為反對的情形存在時,應當裁定停止或禁止如此詢問,公訴人、該當事人不得再采用此種方式詢問。人民法院認為公訴人、該當事人反對的情形不存在時,應當裁定反對無效,當事人可以繼續發問。

第七十七條 對證人主詢問完畢后,即由他方當事人、公訴人對該證人進行反對詢問。反對詢問應當采取一問一答的方式。

第七十八條 公訴人、當事人在反對詢問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他方當事人或公訴人可以提出反對:

(一)詢問與本案無關的情況的;

(二)有污辱證人人格的言論或表現的;

(三)有恫嚇、激怒而足以影響證人回答的自主性的;

(四)有使證人窘困難堪的發問的。

人民法院認為公訴人、該當事人反對的情形存在時,應當立即裁定停止或禁止其如此發問;人民法院認為公訴人、該當事人反對的情形不存在時,應當立即裁定反對無效,當事人或公訴人可以繼續發問。

第七十九條 公訴人、一方當事人在反對詢問完畢后,有權對該證人進行再主詢問。但再主詢問,只能采用一問一答的方式進行,除此之外,主詢問的其他規定,也適用于再主詢問。

第八十條 公訴人、一方當事人在他方當事人再主詢問完畢后,有權對該證人進行再反對詢問。本法關于反對詢問的規定,也適用于再反對詢問。

第八十一條 證人對于公訴人、當事人的詢問,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回答:

(一)已經回答過的;

(二)屬于拒絕證言權范圍內的事項的;

第八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對于證人的主詢問、反對詢問結束以后,人民法院認為,該證人的陳述,不涉及本案爭點事項,或屬于不公平且無關聯的陳述,可以口頭裁定當事人停止詢問,并宣布該證人退庭。

第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公訴人、當事人交叉詢問完畢后,可以就公訴人、當事人詢問事項中,有不明白或矛盾之處,詢問該證人。證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除拒絕證言權范圍以外的任何詢問。

第八十四條 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由國庫列支。

第四節 專家證人意見陳述證據及調查法則

第八十五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人民法院為了訴訟的順利進行,對于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技術、經驗的專家證人,在訴訟中,以鑒定結論、專家意見書或其他方式作證。

第八十六條 當專家證人與本案的當事人有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的,或認為自己不能勝任本專門性問題陳述的,可以申請回避,公訴機關、當事人或人民法院可以另行聘請或指派。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于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聘請有鑒定資格的專家,進行鑒定。

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鑒定的,鑒定費用由國庫列支。

第八十八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要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或查看現場、查閱案件有關證據內容。

第八十九條 做出鑒定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由鑒定人、鑒定單位在鑒定書上簽名、蓋章。數人共同鑒定的,應當分別表明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由所有鑒定人簽名。

第九十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聘請鑒定人進行鑒定的,所需費用由聘請的當事人先行墊付,由敗訴方承擔。公訴人所聘請的鑒定人的鑒定費用,由國庫列支。刑事案件當事人聘請鑒定人進行鑒定的,所需費用由自己承擔。

第九十一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聘請鑒定人進行鑒定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鑒定的,所需鑒定資料為他方所占有,而該當事人拒絕提供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或者人民法院直接決定其提供。拒不提供的,以蔑視法庭行為論處,并依本法關于舉證妨礙的規定處理。

刑事案件當事人聘請鑒定人進行鑒定,所需鑒定資料為公訴機關、偵察機關所占有,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機關提供。

第九十二條 公訴人或當事人聘請、人民法院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接受委托后,應當向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或者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出具具結書,結文與證人具結相同。

第九十三條 公訴人或當事人對于鑒定人做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經釋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鑒定人進行鑒定,協商不成的,由雙方當事人各指定一名鑒定人,人民法院再依職權指定一名鑒定人,進行共同鑒定,并在共同鑒定書中表明各自的鑒定意見:

熱門推薦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