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增進家庭和諧幸福,建立健全統籌協調、依法管理、優質服務、綜合治理、宣傳教育與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加強行政執法和技術服務隊伍建設,健全基層服務管理網絡,保障經費投入,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完善目標責任考核,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可以依法調查取證、組織技術鑒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長期在基層專職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提供優質服務、保證經費投入、落實獎勵扶助和社會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評估機制等內容。
第十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總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相關單位負責人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捐助。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的具體職責是:
(一)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二)擬訂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負責實施的日常工作;
(三)監督檢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四)組織建立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機制,并對建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做好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政策的銜接;
(六)制定和組織實施優生優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發生率;
(七)組織、指導、監督、管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孕前產前檢查、母嬰保健、生殖健康等服務,組織有關計劃生育的醫學鑒定、事故鑒定;
(八)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九)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十)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統計以及動態監測工作;
(十一)依法調查取證、查處計劃生育違法行為,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十二)其他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和人口政策,組織開展區域人口發展戰略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資金計劃。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結合婚姻登記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遺棄嬰兒等違法行為,做好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的社會救助和養老有關工作。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國情教育,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落實計劃生育家庭子女在升學、接受教育的相關優先、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統計部門應當搞好人口普查和年度出生人口抽樣調查并加強人口動態監測分析。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扶貧部門應當把計劃生育貧困家庭列為優先幫扶對象,在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方面提供相應支持。
第十八條公安、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工作。
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刊、電視臺、廣播電臺、網站等大眾傳媒負有經常性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信息通報制度,民政、公安部門應當將婚姻登記情況、新增人口戶籍登記和流動人口登記居住情況,定期向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員人口信息數據庫和出生人口監測、預警機制,實現戶籍管理、婚姻登記、計劃生育、人口統計、教育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一名組成人員和一名專職人員負責計劃生育工作。村民小組應當確定計劃生育工作聯絡員,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確定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保障工作經費,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所轄區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訂居民、村民計劃生育公約,與無固定工作單位的已婚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住宅小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公布生育證發放及人口出生等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和鄉(鎮)、街道、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可以依法成立計劃生育協會,協助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二十四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條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夫妻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后至孩子出生六個月之內,告知雙方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并在夫妻一方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辦理生育登記。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鑒定為病殘兒或者因傷致殘,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前雙方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八條符合本條例規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持下列證明材料向夫妻一方戶籍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查核實后,報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審查批準,領取生育證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二)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養情況證明;
(三)病殘兒鑒定、子女傷殘證明、人民法院判決書、離婚協議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以及有關材料報送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自接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查意見以及有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不發給生育證,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需要依法鑒定的,自收到鑒定結果之日起,計算審核時間。
第二十九條符合再生育子女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發給生育證;已經發給的生育證,予以收回:
(一)棄嬰、溺嬰等或者遺棄、虐待、拒絕撫養子女的;
(二)因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
(三)規避法律、法規將自己生育的子女送別人撫養的。
第三十條屬于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需要進行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進行材料審核后,報設區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專家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申請再鑒定,省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的醫學鑒定為終局鑒定結論。
第三十一條患有不孕(育)癥的夫妻選擇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應當持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癥診斷書、生育證或者女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育狀況證明,經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查驗核實后施行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手術。
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將施行情況向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報告,并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第三十二條推行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制度,由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免費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遺傳性疾病不宜生育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并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婚前醫學檢查所需費用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共同承擔,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具體辦法和費用承擔比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民政部門應當鼓勵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指導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做好醫學咨詢、醫學檢查、生殖保健和技術服務,預防出生缺陷的發生。
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應當采取長效避孕措施;已懷孕的,經產前檢查胎兒患有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
第三十四條公民享有節育措施的知情選擇權。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章技術服務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醫療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源,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條件;完善婚前、孕前和孕產期保健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門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禁止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和不具備資格的個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禁止出租、轉讓、承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科室。
第三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殖健康和優生優育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及相關的指導、咨詢和隨訪服務;
(三)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
(四)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五)實施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管、輸精管復通手術,并提供術后相關的咨詢、隨訪服務;
(六)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第三十八條國家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藥具。免費避孕藥具由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統一組織供應、發放和管理。
禁止倒賣、變賣、銷售國家提供的免費避孕藥具。
第三十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基層計劃生育服務組織應當做好育齡人群避孕藥具免費發放工作,提供相關避孕節育知識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指導服務;幫助育齡夫妻自覺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服務過程中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發現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應當及時采取救助措施,并按照規定向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報告。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鑒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在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免費接受下列服務:
(一)獲取避孕藥具;
(二)孕情、宮內節育器安全情況監測;
(三)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其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人工流產、引產術及其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輸卵管、輸精管結扎術及其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六)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和治療;
(七)經批準施行的輸卵管、輸精管復通手術。
前款所需經費,農村居民由計劃生育專項資金中支付;城鎮居民在醫療保險或者生育保險中支付,未參加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或者不屬于其中支付項目的,由所在單位支付或者在計劃生育專項資金中支付。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將免費技術服務項目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條實行孕前、孕期、產前免費優生健康檢查和孕產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農村婦女住院分娩補助制度,在農村育齡婦女中開展生殖健康定期檢查和疾病篩查。所需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承擔,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條育齡夫妻接受結扎手術后,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經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可以施行輸卵管、輸精管復通手術。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失去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家庭生育子女的,可以免費享受一次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省財政承擔。
第四十四條鼓勵科研單位加強避孕節育和優生優育的科學研究,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指導推廣避孕節育和優生優育新技術。
第四十五條禁止利用超聲技術、染色體檢測以及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為孕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和醫務人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婦所孕胎兒性別。
第四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超聲波檢查儀和染色體檢測設備備案登記、超聲波妊娠檢查診斷登記、人工引產登記、生育實名登記以及嬰兒出生死亡登記報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的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終止妊娠的藥品(不包括避孕藥品),僅限于在獲準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銷售終止妊娠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