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精神,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努力實現到2020年基本無拖欠目標,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健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一)完善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鐵路、電力及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等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逐步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其他易發生拖欠工資的行業。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對創建“無欠薪項目部”活動且成效明顯,未發生欠薪問題及群體性事件的施工企業按有關規定實行激勵措施。探索推行業主擔保、銀行保函等第三方擔保制度,積極引入商業保險機制,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二)落實政府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設區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要完善和落實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也要籌集一定規模的欠薪應急周轉金。對企業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或企業主逃匿的,在依法處置的同時,及時動用欠薪應急周轉金、欠薪保障金或通過其他渠道籌措資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有條件的地區要增加欠薪應急周轉金規模。
二、加強對欠薪違法行為的打擊和約束
(三)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預警監控機制。完善并落實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制度,實現市、縣(區)、鄉鎮(街道)全覆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實鄉鎮(街道)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兼職監察員崗位,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的實時監控以及企業勞動就業用工信息的采集、數據錄入和審核。建立網格企業情報信息收集制度和預警機制,通過網格兼職監察員、法律監督員、協管員收集企業生產經營、員工增減(勞動用工)、工資支付、債務狀況等信息,發現問題及時預警。積極推進創建“無欠薪網格”“無欠薪工業園區”活動,提升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和工業園區服務管理能力。建立和完善欠薪預警系統,工商、稅務、銀行、水電供應等單位要嚴密掌控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相關指標變化情況,發現異常及時研判,對存在欠薪隱患的作出預警并通報有關部門;有關部門要及時響應,實施重點監控,做好防范工作。
(四)依法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案件省級聯動處理機制,對農民工投訴的拖欠工資案件,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快速查處;對涉及農民工的勞動報酬爭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縮短辦案時限,快速作出裁決;對涉及職權范圍內的拖欠工資案件,住建、交通運輸、水利、鐵辦等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行業主管部門)應高效處置。完善多部門聯合治理機制,深入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健全地區執法協作制度,加強跨區域案件執法協作。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嚴厲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
(五)快速妥善處置突發性群體事件。健全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加強隱患排查和化解,建立健全重大群體討薪事件防控機制,及時掌握信息動向,提前做好預防工作,力爭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嚴厲打擊采取非法手段討薪或以討薪為名達到其他目的、虛報冒領等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欠薪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加快全省勞動用工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對企業守法誠信情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將嚴重失信信息納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以及行業主管部門信用評價體系,由多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聯合懲戒格局,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
(七)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維權能力建設。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根據監管職責和管轄區域內用人單位、勞動者及勞動保障監察違法案件的數量,以及轄區面積、經濟發展、交通和通信條件等情況,合理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員。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窗口建設,設立專門的投訴舉報窗口和調查(接待)室,按照規定和標準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裝備和執法用車,統一執法標識和服裝,為開展執法維權服務提供必要支撐。
三、全面開展創建“無欠薪項目部”活動
(八)創建活動要覆蓋所有工程建設項目。建筑市政、交通、鐵路、水利、電力及通信基礎設施等工程建設項目要全面開展創建“無欠薪項目部”活動。人社部門與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完善實施辦法,落實各項制度,積極推動工作的開展。
(九)實行農民工用工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工程項目部應配備勞資專管員,留存每名農民工身份證、勞動合同書等復印件;健全農民工進退場、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逐步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所有工程建設項目應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公示工程建設項目基本情況、農民工考勤計量及工資支付情況、維權投訴渠道等各類信息。
(十)實行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款分賬管理。工程建設項目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分包企業應分解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用,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應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撥付工程款,并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比例部分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用賬戶應向人社部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委托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專款專用。開戶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被挪用等情況,應及時向人社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十一)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分包企業項目部應為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委托銀行按月足額將工資發至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要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四、改進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形式
(十二)規范工程款支付和結算行為。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探索建立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對長期拖延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新項目開工建設。
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管理,對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不予批準;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并嚴禁將帶資承包有關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應將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寫入招標文件,并將該條款列為評標標準;同時,將勞務用工、工資支付有關要求納入監理合同,要求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督。
(十三)改革工程建設領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產業工人隊伍,推進農民工組織化進程。鼓勵施工企業將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農民工招用為自有工人,不斷擴大自有工人隊伍。引導具備條件的勞務作業班組向專業企業發展。
五、落實工資支付及監管各方責任
(十四)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并落實清償欠薪責任。各類企業須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向農民工本人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推動各類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及時向當地人社部門、工會組織報告。
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直接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務和分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建設單位存在違法發包、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存在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為,造成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承擔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任。因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照施工進度和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應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十五)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對本地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總責。各級政府建立健全由政府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門聯席會議,實施綜合治理。聯席會議要定期研判形勢,制定解決突出問題的具體措施,部署并指導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協調解決重大疑難問題,督辦拖欠工資案件。省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廳際聯席會議由分管副省長任總召集人,省人社廳主要負責人任召集人,省人社廳、發改委、經信委、公安廳、司法廳、財政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商務廳、國資委、工商局、信訪局、法院、檢察院、鐵辦、總工會、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單位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人社廳,負責日常相關工作。
(十六)落實各部門職責。人社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等工作,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發改部門負責加強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牽頭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經信部門協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解決工業和信息化企業的拖欠工資問題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的依法偵辦及與檢察機關等司法銜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置好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法律宣傳以及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加強對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資金監管,按規定及時撥付財政資金等工作;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規范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企業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等制度,負責督辦解決因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商務部門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解決所屬企業拖欠工資問題工作;國資監管部門負責協調督促所監管企業解決拖欠工資問題;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牽頭建設和維護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協助做好嚴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的公示工作;信訪部門負責拖欠農民工工資信訪問題接待辦理,協調督促有關責任單位解決農民工的合理訴求等工作;鐵辦負責加強鐵路建設項目的監管,協調有關單位及時處置鐵路建設施工項目拖欠工資問題;工會組織負責對企業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積極推行“一函二書”,發現拖欠工資問題及時報送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人民銀行負責依法將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企業納入征信系統,并推進商業銀行實施聯合懲戒。其他相關單位要根據職責分工,積極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十七)強化責任追究。完善目標責任制度,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納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健全問責制度,對監管責任不落實、組織工作不到位的,要嚴格責任追究。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并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要追究項目負責人責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省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每年組織對全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開展督查;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高發頻發、舉報投訴量大的行業、地區及重大違法案件進行重點督查。加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輿論宣傳引導,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監督作用,引導企業依法誠信用工和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