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了近7年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即將退出歷史舞臺,被新制定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取代。今天,**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會上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會議強調: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級領導干部要把管黨治黨的責任擔當起來”;“讓失責必問成為常態”。
十八大以來,中央領導多次強調要強化問責,中央政治局常委、王岐山也多次提出“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如何達到這個效果?
目前,《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還未正式對外發布。官方發布的會議通稿,披露了問責內容、問責方式、處分方式等內容。
問責內容,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
問責方式,“堅持問題導向”。
處分方式,對于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也就是說,一旦失職失責行為有嚴重后果,且達到了群眾反映強烈、損害政治基礎等程度,那么就要追“三責”: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
本月初,王岐山曾在北京、遼寧接連主持召開了兩個座談會,座談主題都是“就制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征求意見”。
王岐山在會上也表示,問責條例要堅持問題導向,“抓住主要矛盾,尊崇黨章、聚焦政治責任,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開展問責”;還要抓住“關鍵少數”,“直指壓力傳導不下去這個突出問題,讓從嚴治黨嚴起來實起來”。
【附】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促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第三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黨政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一)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第六條
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
第七條到第八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第十條
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實行問責的程序
第十一條到第十三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履行本規定中的有關職責。
第十二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因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審計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后,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二)對在干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后,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三)問責決定機關可以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作出問責決定;
(四)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事宜,或者由問責決定機關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問責建議,應當同時向問責決定機關提供有關事實材料和情況說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到第十七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第十五條 對于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問責決定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六條 問責決定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黨政領導干部作出的問責決定,應當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應當制作《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代問責決定機關草擬。
《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作出責令公開道歉決定的,還應當寫明公開道歉的方式、范圍等。
第十八條到第二十三條
《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
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應當派專人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談話,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續工作。
第十九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的有關問責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并且將執行情況報告問責決定機關,回復問責建議機關。
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情況應當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問責決定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實行問責,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三條 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對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實行問責,適用本規定。
對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員實行問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