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把國有企業改革同改組、改造、加強管理結合起來”,“對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為實現這一戰略目標,全國各地的企業改制重組工作正在有條不紊地深入開展,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企業改制重組中的許多問題也正在逐漸暴露出來,特別是企業改制重組時的債務處理問題。因為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性文件缺乏可操作性,再加上地方保護主義的盛行,往往成為一些企業逃債的借口,極大地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阻礙了企業改制重組的順利進行。本文僅對企業改制重組中怎樣防范債務逃避作一粗淺分析。
企業改制重組中逃債的主要情形分析
借企業改制重組之際,企圖逃避債務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特別是以下幾種情形最為常見:
(一)假破產,真逃債。
破產制度是為了清理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務人的財產,通過破產程序使得債權人獲得公平清償的法律制度。破產法這部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法律,有時卻成了一些企業侵害債權人合法利益的“工具”。例如,在重慶針織總廠破產案中,重慶針織總廠拖欠中國東方租賃公司融資租賃設備的租金1.95億日元,一、二審法院均判決重慶針織總廠付租金和利息。但是,二審判決作出以后,重慶針織總廠即向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慶針織總廠被宣告破產后東方租賃公司共損失2.75億日元。巧合的是,就在重慶針織總廠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前六天,重慶市出現一家“重慶海外實業總公司”,該總公司注冊資本為1687萬元,卻愿出資4000萬元購買重慶針織總廠。清算組則未經債權人會議授權或同意,就與海外實業總公司簽訂破產財產買賣協議書,原重慶針織總廠改換門庭繼續開工,債務卻全部解除。
(二)“母體”裂變,“懸空”債務。
企業分立是分散風險或者生產經營專業化的有效途徑,設立全資、控股或參股子公司也是現代企業制度發展的需要。但是,也有一些企業借企業改制重組之際,將本公司的原有資產全部或大部投入新公司,所有的職工安排到新公司上班,而本公司只保留一個空殼,以此來對付債權人。與之相適應,有些企業借設立小核算單位為名,以分立的方式,將原有企業劃分為若干企業,或者將原有車間、科室的地位上升至法人地位,分產權不分債務,使債權人面對的是一個形同虛設的“空殼母體”,從根本上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業總公司“,該總公司注冊資本為1687萬元,卻愿出資4000萬元購買重慶針織總廠。清算組則未經債權人會議授權或同意,就與海外實業總公司簽訂破產財產買賣協議書,原重慶針織總廠改換門庭繼續開工,債務卻全部解除。
(二)“母體”裂變,“懸空”債務。
企業分立是分散風險或者生產經營專業化的有效途徑,設立全資、控股或參股子公司也是現代企業制度發展的需要。但是,也有一些企業借企業改制重組之際,將本公司的原有資產全部或大部投入新公司,所有的職工安排到新公司上班,而本公司只保留一個空殼,以此來對付債權人。與之相適應,有些企業借設立小核算單位為名,以分立的方式,將原有企業劃分為若干企業,或者將原有車間、科室的地位上升至法人地位,分產權不分債務,使債權人面對的是一個形同虛設的“空殼母體”,從根本上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借優化配置之名,行逃避債務之實。
產權交易是指通過市場機制來重組企業資產,使企業資產在流動中實現優化組合。然而,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還不完善,這就不可避免地為某些企業以此來逃避債務、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留下了空間。如有些企業在轉讓產權時,只轉讓權利,不轉讓義務,債務由空殼公司承受,或者企業被兼并時不進行債務清算,使債權人討債無門。
(四)政府干預破產,拖垮債權人。
及時宣告企業破產,可以及時遏制企業經營狀況的惡化,最大限度地減少債權人的損失。然而,企業破產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處理不好,很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在地方保護主義心理的支配下,以保護本地區的社會穩定為借口,人為地干預企業的破產程序,使一些早就應該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不能進入破產程序,一拖再拖,最終不僅自己難逃破產的命運,而且也將債權人拖到了破產的境地。這種變相的逃債行為直接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并造成了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
(五)控股公司虛設公司逃避債務。控股公司設立子公司時,資本不實,或在設立子公司后抽逃資金,然后以子公司的名義向銀行大量舉債或與第三人交易。待債權人行使求償權利時,始知子公司一無所有,此際債權人無法對幕后的控股公司追償而束手無策,幕后的控股公司則中飽私囊,逍遙法外。
(六)控股公司制造“破產”逃避債務。
由于許多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存在行業上的依存關系,控股公司或以高價出售原材料、低價購買產品的方式,或搶占子公司利潤前景較好的項目,掠奪子公司的利潤。控股公司將子公司的資金、利潤轉移之后,將控股公司的自身債務或公司集團其他關系企業的債務卸在子公司身上,命令子公司申請破產,逃避債務。在公司破產時,債權人只能望新公司之財產而興嘆。
除上述企業改制重組中的逃債情形以外,還有諸如,將債務全部由政府承擔;在改制重組中低估資產、評估中遺漏債務、對潛在的債務不予關注等逃債現象。這種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遺留了不少矛盾和糾紛,影響了企業改制重組工作的健康發展。
企業改制重組中逃債現象產生的原因分析
利用企業改制重組的機會逃避債務,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歸納看起來,主要有兩大類:即法律因素與非法律因素。
(一)法律因素
所謂法律因素,主要指法律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和法律規范的不健全,為不法行為者逃避債務留下了空間。第一,法律制度設計上的缺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制化進程越來越快,國家頒布的法律數量也越來越多,但是部門法與部門法之間的銜接與配套仍然存在不盡如人意之處,這就不可避免地降低了法律的整體效力。比如破產制度與企業法律制度的不協調,企業法中特別是國有企業法中對國有企業的自主權問題并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以至于國有企業享受不到真正的自主權,其職工也沒有享受到應有的權利,所以國有企業的領導和職工對企業的破產有很大的抵觸情緒。又比如企業法并沒有真正解決政府與國有企業的關系,以至于政府常常利用行政權力任意干預企業的經營行為,為了地方利益,強制企業破產或強制不準破產。又比如,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企業破產后職工的安置無法解決,影響了社會穩定,以至于使政府對企業破產產生了恐懼感,從而走進了這樣一個怪圈,越借用假破產的方式來逃避債務,瀕臨破產的企業就越多;瀕臨破產的企業越多,越要用假破產來逃避債務。第二,法律規定的不健全。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都規定了法人的獨立責任制度,而沒有規定法人資格否認制度,以至于當某些法人濫用法人制度,利用法人形式實施違反法人制度目的的行為時,法律對其無可奈何。如前述的“母體裂變”、“債務懸空”就是典型的規避法律的行為。又比如,某些公司為了逃避債務,將公司財產私分給股東,留下一個空殼公司以應付債權人,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債權人對股東只能又無可奈何。
(二)非法律因素
所謂非法律因素,是指不屬于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如道德因素,地方保護主義等等。市場經濟條件下,有一些市場主體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不講商業道德和信用,坑蒙拐騙,欠債不還,它們并不是不懂法律,而是缺乏起碼的商業道德觀念,它們恪守著“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的信條,能騙就騙,能逃就逃,極大地擾亂了市場秩序。
遏制企業改制重組中逃債現象的對策分析
企業改制重組是我國當前企業改革中的一項重大課題,今后還要進一步向縱深處發展,改制重組過程中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都是正常的,我們不能因噎廢食,相反我們要在改革中學習,在學習中發展。遏制企業改制重組中的逃債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加強立法工作,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改革開放以來,具有的法律體系框架已基本建立,但是,由于立法速度的過快和數量的猛增,部門法與部門法之間的不協調也逐漸增多,這種不協調既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也損害了法律的整體效力。企業改制重組中所出現的逃債現象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因此我們在制定法律時,必須將法律作為一個系統來研究,既要考慮到小系統的效力,又要考慮整個系統的協調,才能使法律發揮出它的最大效力。
(二)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執法,認真對待債務的落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債務的落實,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企業兼并、聯合的,由兼并、聯合后的企業承擔被兼并、聯合前企業的債務;(2)企業分立的,堅持債隨物走的原則,按照資產的合理分流分配債務,并訂立明確的債務轉移協議;(3)企業出售的,購買企業凈資產的,應由購買者承擔企業的債權債務;購買企業總資產的,應由出賣方用產權轉讓的收入償還債務;(4)資不抵債企業出讓時,采取抵債反租形式的,原企業的債務已用其資產抵償給債權人,故債務已沖銷;(5)財產已進行貸款抵押的企業被轉讓或拍賣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必要時由改制重組企業與銀行重新辦理貸款合同和抵押、保證手續,不得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擅自拍賣、轉讓。
(三)強化企業的商業道德意識。要從根本上認識到對商業道德的破壞,就是對市場的破壞,而最終受損的還是企業本身。市場是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任何一個環節的斷裂都可能最終影響到整個市場的運作,對于個體來講,逃避了債務對自己確實是有利的,但是,如果每一個個體都喪失信譽,任意逃避債務,那么,交易便無法進行,每一市場主體也都將無法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