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公布《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居住證持有人可享受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等七項便利,符合條件的也可以在當地申請落戶。
焦點1 辦居住證有啥福利
六大基本公共服務和七項便利
《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同時還為居住證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務和七項便利。
【六大服務】: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七項便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解讀:能夠享受接近當地居民的待遇
可以發現,根據“國家版”居住證制度,居住證持有人已能夠享受接近居住地戶籍居民的服務和待遇。尤其是在廣大流動人口十分關注的子女教育問題上,“國家版”居住證明確作出了政策安排。雖然這樣的安排目前還止步于義務教育階段,沒有涉及牽動人心的高考。但是希望還是有的,因為條例也說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焦點2 辦居住證的能不能落戶
不同規模的城鎮、城市落戶條件也不同
《居住證暫行條例》用了近600字的篇幅,對“國家版”居住證的落戶通道進行了詳細規定:
首先,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然后,針對不同規模的城鎮、城市,居住證持有人的落戶條件也不同:
●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
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即可。
●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
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保達到一定年限就可以。
注:《條例》明確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全面放開落戶限制。不過對于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就業的范圍、年限和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社保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
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保達到一定年限(不得超過5年)都是必須的。
注: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還可以對就業的范圍、年限和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
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里外透著一個字:“嚴”。
解讀:符合當下我國城鎮化發展現狀
小城市有小城市的“好”,大城市有大城市的“愁”。根據不同城市的實際情況分別確定落戶條件,是符合當下我國城鎮化發展現狀的。實際上,目前我國許多大城市已經為居住證持有人設置了落戶通道。在特大城市中,上海已實施居住證積分落戶,北京正在就居住證積分落戶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國家版”居住證的出臺,將把這些好的做法上升到國家政策層面加以強化。
辦理居住證你需要知道的事兒
1申領條件:居住半年以上
有合法穩定就業or有合法穩定住所or連續就讀
2 辦理機關: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
3能否代辦?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4申領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證
●本人相片
●居住地住址證明
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
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就讀證明
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5辦證費用:
首次申領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6發證時間: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
●偏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特殊情況,可延長發放,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每年要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
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居住證的“前世今生”
說“居住證”,必先說它那個“著名”的前輩——“暫住證”。
1958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一次明確將城鄉居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戶籍,奠定了我國現行戶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此后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不同地域之間的人口流動受到諸多限制。
1985年
《公安部關于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出臺,對流動人口實行以“暫住證”為主的管理辦法。
這對于改革開放后的流動人口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其忽視流動人口的權益,強調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其在推行過程中出現眾多弊病。
2010年
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首次提出進一步完善暫住人口登記制度,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
3月
*、國務院印發《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提出,全面推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
7月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發布,再次提出“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的目標。
12月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12日,《居住證暫行條例》公布,將于1月1日起施行。“居住證”這一承載著“公平”和“發展”雙重意義的重要制度,將在全國范圍內迎來實質性推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