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莊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屬各單位,市駐禪單位:
現將《禪城區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9月29日
禪城區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和集體土地及附屬物的征收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區轄區范圍內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或集體土地及其附屬物,對被征收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的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區設立土地與房屋征收中心(簡稱“區征收中心”),作為房屋征收中心,負責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本轄區內的土地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公用事業、環境保護、財政、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實施本細則。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土地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區征收中心可以委托征收實施單位承擔土地與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區征收中心對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土地與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征收中心可委托鎮(街道)具體負責征地拆遷。
第四條 區土地與房屋征收主要部門職責:
(一)區征收中心主要職責:
1.負責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全區的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2.受理征收申請,核實征收資料,對相關工作給予指導;
3.根據發改、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對擬征收范圍意見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報區政府審批;
4.審核征收申請單位提交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報區政府審批;
5.組織各有關部門對擬征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提出應急預案;
6.組織召開聽證會,通知有關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7.擬定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報區政府審批;
8.發出土地及地上物征收預公告,征收方案經批準后發布征收公告、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送區政府審批等;
9.作為征收主體,負責與征收申請單位和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征收委托協議,并負責征收補償安置合同的備案;
10.負責安置地、安置房及安置資金的落實;
11.負責征收補償檔案的管理;
12.監督征收申請單位和征收實施單位按區批準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13.對征收的與補償產生的行政復議與訴訟,派員協助法制部門制定應訴方案,提供復議、訴訟所需要的文件、檔案資料;
14.編制下一年度征收計劃并報區政府;
15.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征收與補償工作。
(二)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城鄉建設)主要職責:
1.負責聯合協調省市住建部門的相關工作,并對區征收中心進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指導;
2.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也可委托實施單位和征收申請單位進行實施;
3.會同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房屋及其他建筑進行認定與處理。
(三)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國土資源)主要職責:
1.牽頭對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國有、集體土地進行核定;
2.項目用地預審,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相關手續;
3.負責落實留用地和安置地指標以及辦理用地手續。
(四)征收申請單位職責:
1.及時提供項目擬征收范圍紅線圖;
2.按時撥付或協調、監督建設單位撥付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款;
3.負責按照區征收中心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屬于房屋征收的:
(1)房屋征收申請書;
(2)發展和改革部門出具的征收后擬建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意見;
(3)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擬征收范圍用地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意見;
(4)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擬征收范圍內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的意見;
(5)房屋征收范圍圖;
(6)征收范圍內土地和房屋調查情況;
(7)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8)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總額概算報告;
(9)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不低于資金總額預算,并專戶存儲);
屬于土地征收的:
(1)集體用地征收申請書及用地范圍圖(需標注集體用地范圍,申請單位壓線蓋章);
(2)發展和改革部門出具的立項批復;
(3)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含附圖)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4)集體土地征收安置補償方案;
(五)征收實施單位根據受委托事項開展國有和集體用地的征收、征用具體工作。主要職責:
1.受區征收中心委托對擬征收的范圍內附屬物及土地情況進行調查,收集被征收人對征收方案的意見;
2.協助征收申請單位擬定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3.協助征收申請單位組織用地申報材料報區國土部門審核,并由國土部門報區政府;
4.協助區征收中心做好意見征求、舉行聽證會等工作;
5.負責實施動遷,并受區征收中心的委托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合同,審核后報備區征收中心,同時負責辦理原有證件注銷及實施補償等事宜;
6.負責發放臨時安置費及協助區征收中心做好房屋抽簽、選房等安置工作;
7.區征收中心或征收申請單位交給的其他征收、征用工作(以委托協議為準)。
(六)供電、供水、燃氣、通訊、市政、綠化、交警等部門按有關規定負責相關管線的遷改工作。
第五條 征收工作經費按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總額的4%提取,其中的1%給區征收中心、3%給征收實施單位。區征收中心在其征收工作經費中提取10%,作為對征收實施單位按時完成征收工作任務的工作經費補充;并從征收實施單位的征收工作經費中提取20%,如征收實施單位未能按時完成征收工作任務,區征收中心則取消撥付征收實施單位這部分的工作經費。
第六條 區政務監察和審計部門會同區征收中心,將土地與房屋征收工作納入區績效考核指標進行考評、監督。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由區征收中心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禪城區土地與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圖
2.征收補償資金支付運作流程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意見審批表
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表
5.集體土地征收流程表